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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实务研究】资本市场证券犯罪治理:严格区分财务造假手段目的,兼顾“从严震慑”与“合规挽救”,实现“价值再创造”

作者:王科栋 | 2025.08.05


「正文共计约6300字,阅读全文约需26分钟」


作为一名证券刑事律师,在承办某上市公司粉饰报表财务造假案时,目睹了行政处罚后的困局:企业面临数十亿元罚款,高管与员工忧惧失业,实控人一筹莫展。但这家拥有优质产业、上万员工的企业,仍具备存续价值与社会贡献力。当司法程序稳步推进,是单纯从严惩处导致资源浪费,还是在法治框架内探索合规挽救路径?这不仅是个案困境,更折射出资本市场治理中“震慑违法”与“守护生机”的平衡命题。本文将结合实务,探讨如何在法理与情理间寻找治理的最优解。

一、引言:资本市场犯罪治理的平衡之道

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健康运行直接关系国家经济安全与投资者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证券违法犯罪呈现复杂化、链条化、隐蔽化趋势,尤其是财务造假类案件,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侵蚀市场信用根基,甚至可能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据最高检数据显示,2022-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案件366件1011人,案件数和人数均在增加,其中财务造假类案件占比显著上升。这些案件暴露出当前资本市场治理面临的核心矛盾:如何平衡“零容忍”监管的震慑力与涉案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


最高检与证监会多次强调,财务造假已成为证券市场的“毒瘤”,其手段从传统的虚增收入、少计费用,发展为全流程虚构业务、滥用会计处理、跨境交易“空转”等复杂模式,且常与资金占用、利益输送等关联犯罪交织。面对这一挑战,单一从严惩处虽能形成短期震慑,却可能引发企业倒闭、员工失业、投资者血本无归等连锁反应。因此,现代证券犯罪治理需突破“惩办主义”窠臼,转向更精细化的“手段-目的”二元解构,在精准打击恶性违法同时,为具备挽救价值的企业预留再生通道,最终实现市场价值的修复与创造。本文从财务造假的手段类型与动机逻辑出发,结合司法实践与监管导向,探讨“从严震慑”与“合规挽救”并重的治理路径,为资本市场犯罪治理提供实务视角的解决方案。

二、财务造假的二元解构:手段差异与目的分层

(一)造假手段:从“整容式”到“换脸式”的技术迭代

从行为特征看,财务造假可划分为“整容式”“换脸式”两类,其危害性与治理逻辑存在本质差异:


1.“整容式”造假(局部修饰型):主要表现为在真实交易基础上进行利用会计政策灵活性调节报表进行会计技术操纵,如变更折旧方法、提前确认收入、递延确认费用、不当计提资产减值、混淆费用与资本性支出等。这类造假通常不需要多部门协同,隐蔽性较高但社会危害相对可控。例如,某上市公司为满足债权人对资产负债率的要求,将3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且不计提坏账准备,虚增净资产价值。此类造假多源于业绩压力或对赌协议,可通过会计差错更正和监管问询及时纠偏,存在适用行政监管措施或合规整改的空间。


2.“换脸式”造假(系统虚构型):本质是伪造经济业务的“无中生有”,如虚构客户与交易流水、伪造银行单据、构造虚假资金循环等。这类造假具有高度组织化特征,往往需要调动上市公司内部多部门资源及外部中介配合,形成“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全链条造假闭环。典型形式如企业通过伪造农产品采购合同、虚开销售发票、虚构物流单据等方式,三年累计虚增收入近百亿元。此类造假常伴随大股东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利益输送行为,已构成对资本市场诚信基石的彻底破坏,必须从严刑事追责。


(二)造假目的分层:从“保壳求生”到“恶意掏空”

造假目的直接影响行为的主观恶性与可挽救性,司法实践中需穿透表象识别核心动机:


1.保壳续命型:为避免因连续亏损触发退市条件而虚增利润。如某ST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虚增收入千万元规避退市风险警示。此类行为虽违法,但企业主营业务仍具持续经营能力,若直接刑事处罚可能导致投资者权益彻底归零,可探索合规整改与民事和解的替代路径。


2.融资套利型:为满足IPO、再融资或发债条件而粉饰财务指标。如某拟上市公司虚构海外销售合同使营收增长符合创业板上市标准。此类造假破坏市场资源配置功能,但若未造成实际资金损失(如募投项目正常运转),可在严惩实控人同时,探索企业存续价值评估机制


3.套现减持型:配合大股东高位减持、质押融资等利益输送。典型模式为实控人指使上市公司虚增利润推高股价,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套现数亿元后放任公司风险暴露。此类行为具有主动恶意性,需穿透追究操纵市场、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关联犯罪。


4.掏空资产型:以财务造假掩盖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掏空行为。虚假重组,利用重大资产重组、并购交易高估标的资产价值,或通过“对赌协议”变相套现,本质是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如某集团通过虚构在建工程项目转移上市公司资金数十亿元,再通过财务造假掩饰资金缺口。此类案件本质是“造假为表、侵占为里”,必须全链条打击财务造假、背信、洗钱等关联犯罪。


对于财务造假行为,应当结合其手段和目的,当造假行为仅导致财务数据失真,未伴随资产实质性转移或侵占时,应保留企业存续价值评估空间,企业主体仍可能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治理中需区分“故意欺诈”与“合规瑕疵”。当造假伴随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的主观恶意,企业资产已被实质掏空,治理中需优先追究刑事责任并挽回损失。


图片

(表:财务造假行为的目的分层与处置导向)

三、治理逻辑重构:从“单一打击”到“分层处置”的精准治理

资本市场证券犯罪治理需精准区分财务造假的手段(行为方式)与目的(主观动机),在“从严震慑”与“合规挽救”间寻求动态平衡,最终实现企业“价值再创造”。对财务造假的治理,需打破“一刀切”思维,根据造假手段、主观恶性及企业存续价值,区分“从严震慑”与“合规挽救”的适用边界:


(一)“从严震慑”的实现路径:全链条精准打击体系

1.全链条责任穿透:从“首恶”到“帮凶”的追责逻辑

针对恶性财务造假,司法机关坚持“首恶严惩、帮凶共打”原则,构建分层责任认定体系:


(1)严惩“关键少数”:对组织、指挥造假的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突破单位犯罪限制追究个人刑责。在检例第220号案中,上市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等多名核心决策层均被认定为主犯,最高获刑15年。2024年《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等实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2)追责“协同主体”: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机构及个人,破除“身份隔离”幻觉。2025年最高检发布的中介组织财务造假犯罪典型案例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明知发行人虚增收入仍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追诉。同时,资金通道提供方(如配合构造资金循环的贸易公司)、技术协助者(如开发定制化财务系统掩盖造假的软件公司)均被纳入共犯范围。


(3)打击“黑灰产业链”:对场外配资、分仓系统开发、舆情操纵等黑灰产服务商,以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切断犯罪支持网络。如某操纵市场案中,多家配资公司负责人因提供配资资金被另案追诉。


2.行刑衔接协作:从“证据转换”到“程序协同”的机制创新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高效衔接是突破证券犯罪证明难的关键:


(1)证据协同转化机制:证监会指导性案例3号确立“刑事回转案件的证据衔接”,明确在刑事回转案件的办理中,对刑事案件依法获取的证据,在做好相应转换工作后,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证据直接使用;最高检检例第220号则创新采用生产经营数据还原,在在无法获取原始生产经营数据的情况下,可以利用科学方法还原真实生产经营场景。涉及养殖、种植面积等,可以根据地理信息分析等科技手段进行测算。


(2)案件双向移送机制:依托最高检驻证监会检察室,建立案件同步交办制度。对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以来累计向地方检察机关交办587件重大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逐案对接公安机关,做好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等各项工作,案件办理质效显著提高。


(3)涉案财产先行处置:在康美药业等重大案件中,探索刑民程序并行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先行确定投资者损失,利用刑事查控财产搭建赔付资金池,实现涉案财产高效处置与分配。


3.科技赋能监管:从“事后惩处”到“事中阻断”的转变

面对新型造假技术,监管科技成为提升违法发现能力的关键:


(1)智能财务异常筛查:运用智能技术多维度财务勾稽关系,定位异常迹象。如通过销售毛利率波动与同业偏离度、应收账款周转率异常下降、现金流与利润背离等模型,精准识别“整容式”造假线索。


(2)资金流向穿透监控:整合银行、税务、海关数据构建资金异动监测网络。对发行人银行账户的“公转私高频大额转账”“关联方循环回款”“境外资金异常流动”等模式实时预警,有效阻断“换脸式”造假中的资金闭环构造。


(3)吹哨人激励计划:完善内部举报奖励与保护机制,对提供重大财务造假线索的发行人员工、中介机构人员给予罚没款分成及身份隐匿保护,破解内部人信息壁垒。


(二)“合规挽救”的实践探索:涉案企业价值再生机制

1.企业合规整改:从“惩罚主体”到“治理主体”的功能转换

对业绩粉饰型造假、初犯且具备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可探索“合规整改+监管观察+价值修复”的挽救机制,避免“一罚了之”导致的资源浪费:


(1)合规整改,整改验收标准分层化:根据造假类型设置差异化的合规考察要求。对“保壳续命型”企业,重点考核财务内控重建(如ERP系统权限分离、银行函证集中处理);对“融资套利型”企业,则侧重信息披露合规机制(如重大交易双人复核、独立董事专项审查)。


(2)监管观察,第三方监督评估动态化:建立“挽救期”监管机制,在整改期间,对企业实行持续信息披露监管(如要求每月报送合规报告),限制大股东减持、再融资等行为,防止风险外溢。同时,可引入投资者保护机构(如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参与企业治理,监督整改效果,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由注册会计师、评估机构、律所、监管机构组成第三方组织,每季度评估整改实效。


(3)价值修复,合规成果刑行互认:对整改到位的企业,支持其通过资产重组、业务转型实现价值重生。例如,对因造假导致股价低迷但主业仍具竞争力的企业,可引导优质资产注入,同时通过公开道歉、投资者说明会等方式重建市场信任,避免“合规合格但市场淘汰”的困境。探索行政机关对合规整改的认可机制。对通过合规考察的企业,证监会可减免部分行政处罚金额或暂缓市场禁入决定


2.投资者利益修复:从“简单罚没”到“价值再造”的赔偿创新

建立以投资者受偿为中心的多元责任实现机制:


(1)赔偿准备金预提存:要求涉案企业在移送司法前,按虚增利润金额的30%-50%预提赔偿准备金并存入共管账户。某欺诈发行案中,发行人在立案调查阶段即提存数亿元赔偿基金,后续通过先行赔付程序赔偿投资者损失。


(2)股份回购转赠计划:对无力现金赔付的上市公司,责令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回购股份,并按投资者损失比例转赠。比如实控人回购股份款项经专项账户划转至中小股东,既避免现金流出导致经营困难,又保障投资者共享企业价值回升红利。


(3)协同专业机构托管:对治理结构崩溃的企业,引入管理人机制。由法院指定券商投行、律所、会计师组成联合管理人,在刑事诉讼期间维持公司正常经营,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盘活存量价值。


3.中介机构差异化处理:从“连坐式追责”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归责革新

针对中介机构责任认定,摒弃“一刀切”思维,建立责任与过错匹配的归责体系:


(1)履职行为留痕抗辩:允许中介机构通过工作底稿证明已勤勉尽责。某债券欺诈发行案中,会计师事务所因完整保存发行人银行函证控制记录,证明已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最终仅承担行政责任免于刑事追诉。


(2)质量评价分级监管:对于中介机构过错严格区分故意参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避免客观归罪的情形。


(3)行业互助修复机制:推动设立中介机构职业风险基金,由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所按营收比例缴纳,用于赔付因个别机构失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既避免单一机构破产引发系统性风险,又强化行业自律监督。

四、价值再创造:从“风险处置”到“资源优化”升级

资本市场法治建设需超越个案惩处,迈向治理生态重构价值创造能力再生。资本市场治理的终极目标,是通过“震慑违法者、挽救可救者、培育合规者”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1.完善立体追责体系,合规价值转化:

明确民事赔偿优先原则,建立认罚认赔从宽制度;探索将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情况纳入再融资、并购重组审核的正向激励指标,引导企业主动修复内生价值。将合规成本变为竞争优势,引导企业将合规体系建设转化为市场信用资产。例如,对通过严格合规验收的企业,在后续并购重组、债券发行中给予“合规白名单”便利,形成“合规企业受优待”的市场导向,推动更多企业主动选择合规经营。


2.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并重:

在打击与挽救过程中,同步强化投资者保护:对造假企业的赔偿款,通过专门账户直接赔付投资者;对挽救成功的企业,引导投资者理性看待其“重生”价值,避免过度恐慌或盲目追捧。同时,通过典型案例警示,提升投资者对财务造假的识别能力(如关注异常高毛利率、大额关联交易等风险信号)。


3.激活市场主体自觉:

引导上市公司设立合规委员会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试点合规官一票否决权;推动机构投资者将ESG评级(含法治合规指标)纳入投资决策框架,使合规价值转化为融资成本优势。


4.管协同与制度完善:

构建“行政监管+司法裁判+行业自律+市场监督”的立体治理网络:


(1)行政监管层面:加强证监会与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数据互通,通过大数据筛查异常财务指标(如收入与现金流严重背离、存货周转率显著异常);


(2)司法层面:推动证券犯罪司法解释细化,明确“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等认定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3)行业层面:压实保荐机构、审计机构的“看门人”责任,建立中介机构执业质量黑名单,对多次失职的机构限制业务资格。

五、结论:在“刚柔并济”中实现资本市场价值重生

资本市场法治的终极目标,绝非将违法者简单逐出市场,而是通过精准区分恶性违法与可挽救行为,在坚守“零容忍”底线同时,为误入歧途的企业架设返回合规轨道的“金桥”。唯有如此,方能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投资信心、激活市场主体的“价值再创造”三重治理目标,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的资本动能。治理需“刚柔并济”


「刚」严打恶意造假——对欺诈发行、系统性舞弊零容忍;

「柔」挽救可修复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实现“治病救人”。


监管重点:对虚构交易型从严追刑责,对会计滥用型强化行政监管。

治理逻辑:对套利目的严惩首恶,对被动合规压力企业探索挽救空间。

最终目标:从“合规免责”转向“价值创造”,推动企业通过真实创新而非财务操纵赢得市场信任。对“掏空型”造假(目的恶性)严惩不贷,对“求生型”造假(手段违规但未侵占资产)探索合规出罪路径,实现市场净化与企业重生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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