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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读《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如何准确适用

作者:杨俊哲 尤松 | 2020.02.24


2019年10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启动了全面深化新三板改革,本次改革主要包括引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制度、优化定向发行制度,完善市场分层、设立精选层,匹配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股票交易、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监督管理制度,推动建立挂牌公司转板上市制度等内容,其核心在于提升挂牌公司融资能力,提升对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服务的能力,提升挂牌公司的整体质量。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的分层监管和提供差异化的制度供给,对应服务于挂牌公司的规范、培育和升级,其中提升挂牌公司的法人治理机制,提高挂牌公司的质量是重中之重。

全国股转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坚持底线监管和差异化监管原则的统一,在坚持公众公司基本运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公众化程度和股权分散度,对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做出了差异化公司治理安排。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旨在进一步督促挂牌公司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主体的规范意识,形成挂牌公司制度完善、关键主体行为规范的市场环境。挂牌公司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按照《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要求,完成公司章程的修订工作,履行审议程序并公告。

挂牌公司应当于2020年5月1日前,根据《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相关要求,做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任职要求。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基本运作要求,如召开程序、议事规则和职权行使等;(二)明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选任程序和一般行为规范,同时对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秘书等“关键少数”人员的具体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三)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得违规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设置敏感期交易限制;(四)对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重大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实施差异化审议要求,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五)对承诺事项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出具体的要求。

本文主要从三会程序、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及行为规范、股东权利义务、重大交易、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承诺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及分析,详细内容如下:


总则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及对挂牌公司的规范要求。关于党建工作,本部分明确规定国有控股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

部分主要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召开程序(召集、提案、通知、召开、主持、表决、记录)、职权行使等内容。同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承受能力,全国股转系统对不同层级公司制定了差异化制度安排。如结合市场分层及挂牌公司公众化程度的不同,在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方面,对网络投票、单独计票、累积投票的制度设置了不同的标准。

关于网络投票和单独计票规则: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审议需要进行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固然可以便利投资者行使表决权,但是由于中小股东的持股数量相对有限,其通过网络投票投出表决票可能也无足轻重,无法体现中小股东的表决意志。因此,此次规则同时引入了单独计票规则,精选层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在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畅通了中小股东的投票通道,降低了参与公司治理的成本,而单独计票将对大股东决策形成较大的舆论压力,这两项制度叠加适用将有利于提高挂牌公司的治理水平并提升对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保障。

关于累积投票制: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鼓励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精选层挂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的,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关于特别表决权:为便于创始人在融资后不至于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允许挂牌公司针对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设置特别表决权。目前《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对于特别表决权只做了原则上的规定,规定科技创新公司可以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公司董事,且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0%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

本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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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要求及召开程序(召开次数、通知、表决、会议记录)、职权行使等内容。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鼓励挂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要求不同,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有助于发挥外部人监督和提高精选层董事会决策专业性的作用。同时,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本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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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事会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报告义务、召开程序(召开次数、通知、表决、会议记录)及职权行使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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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一)任职管理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风险提示情形、关于任职资格的自查、核查、报备要求、兼任问题及辞职的相关情形。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管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监事。本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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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规范

部分对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提出了规范性的要求。

挂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本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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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部分主要规定了股东权利及义务、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限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敏感期交易等内容。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往往具有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天然优势,《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明确规定上述主体不得在敏感期交易,避免上述主体利用内幕信息不对称侵害投资者利益;明确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挂牌公司挂牌后新增同业竞争;并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或未清偿对公司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或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时,控制权不得转让。

本部分的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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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交易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列举了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共12类交易事项,并根据各层级挂牌公司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及公众化程度,对各层级挂牌公司审议的程序及权限提出了差异化的审议要求。

1、精选层挂牌公司主要从总资产、净资产、成交金额等6个财务指标对挂牌公司的交易事项审议权限进行了划分,创新层公司从总资产、净资产2个财务指标对审议权限进行划分,而基础层公司则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在公司章程中自主制定审议权限,《挂牌公司治理规则》未对其设置最低审议标准。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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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明确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方式,本部分对双向交易、累计交易、股权交易等情形下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并对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两项特殊交易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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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精选层挂牌公司的特别规定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上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精选层挂牌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完善了关联交易的范围,明确了审议标准,同时降低了公司治理成本。该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将挂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改,挂牌公司与其并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视为一体,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不再作为关联交易;(二)明确了各层次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的审议的底线标准;(三)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对日常性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时,挂牌公司按照交易金额和具体标准确定审议程序,此外还规定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要求,应当进行关联方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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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权限

在审议权限方面,基础层与创新层的审议标准一致,精选层的审议权限较基础层和创新层更加严格,在计算方式上均适用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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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联担保

挂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3、豁免情形

因《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对关联交易的定义进行了修改,认定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挂牌公司一体,因此较之前的规定而言,《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的情形,删减了“挂牌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形,此外,还新增了6项新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4)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5)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6)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7)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担保的;(8)公司按与非关联方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9)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承诺管理

本部分主要系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挂牌公司有关主体做出的公开承诺管理进行了规定,对公开承诺的内容、履行、披露及变更提出了具体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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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并要求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挂牌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而基础层挂牌公司无此要求

精选层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出席说明会,同时精选层挂牌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结语

强化公司治理是提高挂牌公司质量的基础工程,建立有效制衡、协调运作的公司治理结构,既是挂牌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挂牌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注册制的推行及新三板改革的深化,《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一系列改革制度的实施,提高挂牌公司的治理水平成为新三板改革的应有之意。挂牌公司应顺应发展趋势,在提高业绩的同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治理制度并规范运作,方能取得健康、长远的发展。

康达证券部作为专业的证券律师团队,对于挂牌公司法人治理问题十分关注,并将一如既往的对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及时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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