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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医疗废物处置及刑事评价若干思考

作者:张良 程娟娟 周晨阳 | 2020.02.12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生态环境部、国家卫健委及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通知等。医疗废物不同于一般的废弃物,其具极强的特殊性、传染性、生物毒性和腐蚀性,是一种影响广泛、危害较大的特殊废弃物。如处理不当,即会对水体、土壤、空气造成污染,并极易成为疾病传播源头,必须经过严格、专业的流程进行集中的无害化处理。对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必有法律否定性评价,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1]


关于医疗废物处置

依据2011年修订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条之规定,“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具体分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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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8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数据显示,我国200个大、中城市医疗废物产生量81.7万吨,处置量81.6万吨,大部分城市的医疗废物得到了及时妥善处置。各省(区、市)大、中城市发布的医疗废物产生情况见下图。医疗废物产生量排在前三位的省是广东、浙江、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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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处置常见的方法有卫生填埋法、高温焚烧法、压力蒸汽灭菌法、化学消毒法、电磁波灭菌法。[2]高温焚烧法、压力蒸汽灭菌法系我国现阶段使用较多的方法。[3]自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对于医疗废物处置有了显著的发展,逐步开始摆脱盲目、粗放的处理方式。

直面本次“新冠”疫情,我国医废处置中亦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应对突发状况能力不足、一线人员防护用品短缺、偏远地区医废处理能力差、普通民众卫生安全意识欠佳等。

1、我国小型医疗机构较为分散

对于需要集中处置的疫情医废而言,增加了收集、运输的成本,同时也使得医疗废物的收集量较低,抬高了医废处理的单位成本,并造成了燃料、设备、人员等资源浪费,这使得企业缺少扩充处理能力的愿望。[4]另一方面,受突发疫情的影响,社会各行业都陷入减速甚至停顿的状态,此时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却迎来暴增,凸显了医疗废物的处理的急迫性,同时由于“新冠”病毒较强的传播性,无疑产生了火上浇油的效果。

据央广网报道,医废处置不足以应对突发疫情的隐患由来已久。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属于支出大、收益小的行业,医废处理公司多采用“两头在外”的经营模式,既一头由医疗机构产生医疗废物,另一头由生活垃圾焚烧单位进行最终的减量处理,而垃圾焚烧一直都是个老大难的问题。如此一来,医疗废物的处理受到医废企业无害化处理能力和生活垃圾焚烧单位处理能力的双重制约,整个过程涉及到收集、运输、无害化、焚烧、填埋等环节。[5]应对突发疫情需要提高处理产能,但事实是疫情在这些环节生产能力的同时,还抬高了成本,这不仅给医废企业带来了挑战,更是在考验全社会的医废处理能力。

2、一线处置人员防护用品短缺

受突发疫情的影响,防护用品已经全面紧缺。以口罩为例,疫情爆发初期,网售3M品牌的N95医用口罩价格曾一度飙升至700余元一只,普通医用口罩也曾卖出天价,幸得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出手,价格得到控制。但各大药房、网络平台均显示口罩、酒精、消毒液等用品为缺货状态,甚至连一线医护人员都面临着防护用品短缺的局面。截至发文的前几日,武汉市协和医院因为医疗物资告急在网上求助的消息还甚嚣尘上,人民日报等多家媒体予以了关注。可以想见的是,在一线的医疗救护人员都被迫面临防护用品紧缺的状况下,医疗废物处理人员的物资短缺可能更甚。就以笔者亲历的国内某一线物流公司来说,公司配发的口罩只能满足揽收人员每四天更换一只,同武汉协和医院一样,公司和个人仍然在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购买口罩,以满足防护需求。

3、边远地区的医废处理能力较差

边远地区距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较远、交通不便,且本地区产生的医疗废物量较少。截至2019年,全国设区以上城市均建设了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了运行,但边远地区的医废处理情况与城市相比差距很大。

与医废处理企业高额的物流成本相对应的则是对边远地区医疗废物收集频次明显不足。一项研究表明,超半数的边远地区医废收集频次为1周1次,其余则周转时间更长,远远不符合环保总局发布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所规定的48小时。与此同时,研究还发现边远地区对医废的分类贮存合格率较低,最高合格率仅为66.1%;更有甚者,村卫生室的利器盒使用率仅为18%。再者,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呈现出明显的层级越低、医废处理合格率越差的趋势。边远地区的医废处置普遍存在收集不全面、登记不完整的现象。[6]

因此,收集频次少、收集不全面、存放时间长、存放方式不合格等问题困扰当地已久。大多边远地区都选择自行焚烧、填埋或直接丢弃,有的地区甚至直接将液态医废排入水体,也有私人机构在未进行有效杀菌的情况下对疑似感染性医用塑料进行回收。[7]这样一来无疑会加重边远地区的医废污染和二次污染,使传染性疾控的控制效果大打折扣。来势汹汹的“新冠”疫情不会是我们需要面对的最后对手,不能总是依赖村民的自发“堵路”来防控疫情,更应当思考如何提高边远地区的医废处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基层地区医疗安全和繁荣稳定。

4、普通民众的卫生安全意识有待提高

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市面上的口罩迅速被一扫而空,全世界的药房也几乎被中国买家搬空。这其中既有阻击疫病的需要,同时也折射出普通民众没有平时常备口罩的习惯,更不必说知晓如何正确处置使用后的口罩、一次性手套、帽子等物品。因此,普通民众对于医疗废物的认识仍有待提高。在两项分别针对医学院教师以及患者和家属对于医废危害性的研究显示,约一半的医学院教师受访者对医废集中处理现状或医废的暂存设施设备配置完全不知道,也仅有不到3%的人对于医废危害性的认识完全知道。[8]接近40%的住院患者和患者家属对医疗废物的具体内容和危害有所认识;接近80%的患者和家属知道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不能混装。[9]


疫情医疗废物处置

疫情期间,医疗废物正确处置是防控疫情的重要环节之一,关乎疫情防控阻击战成败。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规范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的管理与技术,严格把控运输前、中、后安全保障。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医疗废物产生部门、运送人员、暂存处工作人员以及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转运人员之间,要逐层登记交接,并说明其来源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特别注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新冠”。

2020年1月2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医疗废物转运过程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或者纸质联单,应建立台账。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肺炎疫情防治过程产生的感染性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工业炉窑等应急处置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的活动,应按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转运、处置过程应加强人员卫生防护。

2020年1月3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①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标识、标签以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② 工作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破损,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避免医疗废物泄漏和扩散。③每天运送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和消毒,含氯消毒液浓度为1000mg/L;运送工具被感染性医疗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消毒处理。

2020年2月4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的通知》,从疫情医疗废物的收集与暂存、转运、处置等三个环节规范了相应的环境管理要求。处置单位必须设置有明显标识的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法进行处置,尽可能做到随到随处置,暂时贮存时间不超过 12 小时,而且要对疫情医疗废物接收、处置和贮存情况单独建立记录台账,并按日分别报属地生态环境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疫情期间产生的医疗废物临时分为涉疫情医疗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实行分类分流管理。疫情医疗废物要由专人负责、及时收集、做好记录、专场存放、专车运输、定点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优先收集和处置涉疫情医疗废物,适当增加收集频次,设置涉疫情医疗废物处置隔离区并有明显标志,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医疗废物和相关设施的消毒以及操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和日常体温监测工作。疫情期间实行医疗废物处置日报告制度。

同日,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亦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对医疗废物预处理与分类包装、收集与运输、暂时贮存、集中处置、卫生防护、应急处置的环境监测以及废弃口罩等方面做了专门要求。要求城镇居民小区、公共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集中区等人口密集的重点区域产生的废弃口罩,经集中收集、消毒后进行无害化焚烧处理,实现“专人监管、专袋收集、专车运输、及时处置”。


违规处置医疗废物的刑事责任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2-16条、《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42-54条之规定,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处理医疗废物的,除赔偿损失以外,还可能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以及责令整改、责令停业、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疫情刑事解释》)等相关规定,违规处理医疗废物可能涉嫌以下刑事犯罪,并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疫情刑事解释》第2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40条、第141条、第142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销售金额,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并按照销售金额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疫情刑事解释》第3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145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45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视后果严重程度,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至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处罚,并按照销售金额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投放危险物质罪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根据《刑法》第114条及115条关于之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污染环境罪

根据《刑法》第338条之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2年至2017年,台州市翔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未进行消毒、分拣直接在粉碎车间进行粉碎、脱水、装袋,并卖给了需要塑料的企业或个人,将未消毒处理过的塑料直接利用,将没有进行消毒处理的废水排放至外环境,直接将玻璃输液瓶倾倒在附近地里,违规处置医疗废物达到4403吨。台州市翔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被告单位台州市翔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污染环境非法所得人民币6900000元,依法予以追缴,见翔进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陈祥正、曾恩富污染环境罪一案(2019)浙10刑终18号。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据《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完善疫情医废处置的初步建议

1、进一步提高医废处置的科技水平

技术的进步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现阶段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可以通过技术的进步提高处理效率、降低成本,给予医废处理企业更大的利润空间,赋予其扩大处理能力、深入边远地区的天然动力。其次,技术进步可以帮助克服各种处理方法的短板,比如焚烧法让人诟病的燃烧污染问题、化学消毒法产生的废液废气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展望在未来产生出可以一站式解决大部分种类医废的处理方法。

 2、相关法律法规之修订

医废处理的主要具体依据来源于《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这其中尤其是《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距今已将近17年,面对如今的新医疗技术、新疫情已然显得力不从心。就以在媒体上有诸多报道的关于胎盘、死胎的不规范处置的问题为例,由于《名录》中对于胎盘是否属于病理性废物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当今社会中有些人对胎盘的固有印象是中药,有些落后闭塞地区的习惯与社会现实会产生较大的冲突,因其是否为医疗废物而引起的纠纷履见诸报道。还比如,医疗废水没有列入到《名录》中,但由于其含有大量的病原细菌、病毒和化学药剂,其处理方法必然应不同于其它废水,如果不区分其与其他城市废水的管道,必然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我国现行有效的GB18466-200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并没有对医疗废水的特殊排放途径作出规定,这已然是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一大威胁。[10] 

3、提高全民卫生安全意识

首先,应当注重普通民众日常卫生安全意识的培养,并转化为实际行动。比如养成在家中常备口罩、消毒液、一次性手套、帽子等防护用品的习惯,当疫情来临之时不但能够第一时间保护自己、降低传染,更是可以减少恐慌性抢购,缓解物资紧缺的程度,有助于保障前线物资供给。另一方面,全社会养成储备防护产品的习惯会使得生产者始终保持一个较高水平的产能,以其有足够的产能应对下一次的疫情。其次,普通民众应当养成正确处置防护用品和其他生活垃圾的习惯,尤其是传染病的病患和疑似患者应当注意,其生活垃圾应当被视作医废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于平时使用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也应当丢弃至指定的回收点,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提高全民卫生安全意识也离不开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努力。本次疫情也提醒政府,应当建立起长期的宣传、教育、监督体系,切实提高全民的卫生安全意识。

 4、提高边远地区应急能力

边远地区路程遥远、设施条件差,遭遇疫情时很可能比城市更加脆弱。长期来看,应不断提高当地医疗条件,鼓励医废处理单位进入边远地区。短期内,应当加强培养相关人员的素质,让相关人员做到明确分类收集范围、规范包装容器、做好安全收集、分区域进行处理、正确处理病原标本、安全运送管理、规范贮存交接、做好转移登记。同时提供一定的物资和技术支持,在当地探索一些因地制宜的方法。比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中提到的医疗机构采用的可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该设施在城市中为应急选项,但其小型化的特点却可以有效服务边远地区。


总结

本文探讨了医疗废物处理的一些问题,在此次“新冠”疫情的袭扰之下,本文从技术、法律制度、民众卫生安全意识、以及需要特别照顾边远地区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思路和建议。同时,对违法、违规处置医疗废物刑事评价亦进行了初步探讨。疫情医疗废物处置不但是现阶段重大课题,亦是长远时间跨度的重大课题,期待社会更多的研究和思考。


注释:

[1]详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3)

[2]杨艳秋,赵烁阳《医疗废物的几种常用处理方法的分析》,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年,第19 卷,第84期,第35页。

[3]《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家环保总局(2004)。

[4]青丽,杜春风《医疗废物规范管理的探究》,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8年第18卷第4期,第109页。

[5]央广网,《医疗废物处理难点与痛点何在?》,<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391820029387114&wfr=spider&for=pc>。

[6]李悦,陈扬,吴安华,蒋芳,冯钦忠《我国边远地区医疗废物处置技术和管理模式探讨》,中国感染控制杂志2019年第18卷第1期,第84页

[7]同上,第85页。

[8]陈春英 朱怀红《某医学院教师对医疗废物处理认知现状分析与对策》,环境卫生学杂志2017年第7卷第1期,第29-30页。

[9]姜萍,李春霞,谢鸿,肖聪《住院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废物处理的认知状况调查分析》,齐鲁护理杂志2015年第21卷第1期,第66-77页。

[10]邢通《完善我国医疗废物管理法律制度的思考》,法制博览2019年5月(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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