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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的修改要点

作者:李夏楠 | 2019.12.27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业务信息披露监管框架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业务指引》(“《披露指引》”)于2019年12月20日发布实施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2015年1月8日发布实施)(“《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终止适用,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筹划、实施资产重组事项应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重组管理办法》”)、《披露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的具体要求为准。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事项按照是否构成“重大”可分为两类,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资产交易行为达到规定比例导致上市公司业务及相应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或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重大资产重组”和其他资产重组。《重组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此外,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中信息披露的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科创板上市公司还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


上交所《披露指引》修改背景

《披露指引》在资产重组系列监管规则《重组管理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等完成修订及科创板资产重组规则陆续推出的背景下发布,一方面完成与资产重组相关规定的制度衔接,另一方面也从简化信息披露与加强有效监管两个角度有的放矢,既从操作效率上给予上市公司重组制度支持,也从重组效果上严控上市资产质量。

另外,《披露指引》新增业绩承诺相关披露要求,对于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条款提出了明确标准,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分析论证业绩承诺及补偿措施的可实现性及风险。这与新修订的《重组管理办法》对业绩承诺加强监管的精神相配套,符合监管方目前对于重组重点事项“精准监管”“持续监管”的监管原则。


资产重组新旧披露规则重点内容对比分析

关注

《披露指引》

《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

相关说明

“指引”体例变更

章节排序为总则、重组方案、重组终止、重组核准及实施、重组实施后的持续信息披露、附则。

章节排序为总则、重组传闻及澄清、重组筹划及停牌、交易核查、重组方案披露、重组终止、重组实施、附则。

篇幅简化,删去重组传闻及澄清及交易核查章节,另外“重组筹划及停牌”章节于2016年已终止适用;体例在逻辑上贴合上市公司推进重组项目的顺序。

重组方案之常规约定

上市公司筹划不需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的重大资产重组,可以按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在披露重组方案前披露筹划重大资产重组提示性公告。

仅规定了重大资产重组公告预案及草案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文件清单。

加入“分阶段披露”原则;不再单独设置重组筹划及停牌部分,提出审慎停牌的原则性要求,根据上交所停复牌指引规定办理重组停复牌业务。

重组方案之业绩承诺及补偿

上市公司与有关各方签订业绩承诺等补偿协议的,上市公司披露的补偿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业绩承诺方、补偿方式、计算方法、补偿的数量和金额、触发补偿的条件、补偿的执行程序、补偿的时间期限、补偿的保障措施、争议解决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说明补偿协议条款是否清晰明确、切实可行,并审慎论证履约风险。

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基于现有条件客观论证分析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包括补偿时间安排、股份解限安排、股份质押安排、补偿股份的表决权和股利分配权安排等,并说明业绩补偿协议是否明确可行,以及保证上市公司能够获得切实可行的业绩补偿的相关措施,并充分提示是否存在补偿不足、补偿不及时的风险等

仅在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组方案阶段的备查文件中概括提出“盈利补偿具体方案(如有)。

对重点事项“精准监管”“长期监管”,细化对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条款的要求,加强独立财务顾问责任。

重组方案之异常情况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方案后,市场出现重大质疑的,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澄清,并说明本次方案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是否拟继续推进。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关于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专项说明。专项说明应当解释原因,并明确是否继续推进或终止。继续推进的,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后,市场出现重大质疑的,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说明和澄清。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实相关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加强独立财务顾问责任;减少不必要停牌;明确重组事项长期未决的操作规定。

重组终止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因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的,应当披露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重组框架介绍(如适用)、终止重组原因说明等,同时承诺自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上市公司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后,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披露召开情况。参加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交易对方或其代表、重组标的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后不满1个月即终止的,应当在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复牌的公告中承诺:“本公司在公告后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上市公司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1个月后终止的,应当在公告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后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还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并复牌的公告中承诺:“本公司在公告后6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后、股东大会审议方案前,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提出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动议、或者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申请停牌,停牌时间不得晚于召开董事会审议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议案之日或者规定期限到期日。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5个交易日发布一次进展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决议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参与终止重大资产重组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上市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交易对方或其代表、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召开情况并复牌,同时承诺:“本公司在公告刊登后的3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重组启动的“冷淡期”不再与停复牌时间挂钩;投资者说明会明确要求重组标的主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重组实施之在审期间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应当在收到拟召开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的通知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审核提示性公告。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证监会网站公告,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日期明确后,及时披露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安排公告,并于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召开的前一交易日提交公司股票在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期间直至表决结果披露前停牌的申请及相关停牌公告。

上市公司收到并购重组委审核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公告并复牌。公告应当明确审核结果为无条件通过、有条件通过或不通过,并明确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再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有条件通过的具体条件或不通过的具体理由。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审核期间,上市公司应当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并在披露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结果后复牌。

明确重组委审核期间的停复牌安排与信息披露要求。

重组实施之特殊情况

中国证监会对重组方案不予核准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的决定后10日内,就是否修改或终止本次重组方案做出决议并予以公告;

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终止方案,应当在董事会公告中向投资者明确说明;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准备落实并购重组委的意见并重新上报,应当在董事会公告中明确说明重新上报的原因、计划等。

未规定。

明确重组委不予核准后修改或终止重组方案的操作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

重组实施后的持续信息披露

对于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应当进行业绩承诺及补偿的重组交易及上市公司在重组交易中自愿披露盈利预测报告或者交易对方自愿作出业绩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后业绩承诺期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上市公司重组产生商誉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资产组认定、选取的关键参数和假设等与商誉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承诺期内有关各方重大资产重组承诺的履行情况。在承诺事项履行完毕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完成情况公告。

重大资产重组承诺涉及业绩补偿的,交易对方应当及时、足额补偿,不得逃废、变更补偿义务。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相应解决措施。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中披露重组整合的具体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对交易标的进行整合的具体措施、是否与前期计划相符、面临的整合风险与阶段性效果评估等内容,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意见整合效果的披露期限自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如重组交易存在业绩承诺的,直至相关业绩承诺事项全部完成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勤勉尽责,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切实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内,独立财务顾问应督促交易对方切实履行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和保障措施。独立财务顾问应对公司的整合计划及实施效果发表意见。

未规定。

新增重组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与前面章节新增的“业绩承诺与补偿”细化要求相呼应;强调重组整合效果,旨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强化独立财务顾问督导责任。

附则

1.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申请表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

4.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基本情况表

3.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

4.上市公司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5.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格式指引

6.上市公司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公告。

从6项附件减少为4项附件,删除与上交所现行停复牌业务指引不相适应的公告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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