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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和背景

作者:文建斌 | 2019.10.25


概况

2019年10月1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159号),新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配合重组办法顺利实施,修改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已同时公布。

这是自2008年4月重组办法首次公布实施以来的第四次修订,也是继2016年9月重组办法修订以来的又一次调整。在此前的2019年6月20日,证监会已开始就本次重组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20日。根据公开信息,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69份,其中有效意见66份。


本次重组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及相关立法说明

(一)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概述

1、不再将“净利润”指标作为重组上市认定标准

(1)具体内容和相关背景

本次修订,删除了原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中关于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的净利润指标(即“购买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净利润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规定),重组办法第十四条的计算方式同步进行了修改。本次删除的上述净利润指标系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设定。

此外,原重组办法中第十三条中重组上市的其他认定指标即“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资产净额”、“发行股份”等4个量化指标以及“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和“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等2个定性指标未发生变化。

(2)证监会的立法说明

2016年版重组办法的规则执行中,多方意见反映,以净利润指标衡量,一方面,亏损公司注入任何盈利资产均可能构成重组上市,不利于推动以市场化方式“挽救”公司、维护投资者权益。另一方面,微利公司注入规模相对不大、盈利能力较强的资产,也极易触及净利润指标,不利于公司提高质量。在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公司经营困难、业绩下滑,更需要通过并购重组吐故纳新、提升质量。鉴此,为强化监管法规“适应性”,发挥并购重组功能,本次修法删除了净利润指标,支持上市公司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加快质量提升速度。


2、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从60个月缩短至36个月

(1)具体内容和相关背景

本次修订,将原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中的“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从60个月进一步缩短至36个月(即“关于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的规定)。这是继2016年修订重组办法时将“累计首次原则”的计算时限从“无限期”缩短至60个月后的又一次调整。

(2)证监会的立法说明

考虑到累计期过长不利于引导收购人及其关联人控制公司后加快注入优质资产,本次修改统筹市场需求与证监会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将累计期限减至36个月。


3、放宽创业板重组上市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

(1)具体内容和相关背景

本次修订,在重组办法第十三条中放宽了创业板重组上市的限制,首次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即“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任一情形的,所购买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规定)。

此前,证监会在2013年11月发布的《关于在借壳上市审核中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标准的通知》中,明确禁止创业板公司实施重组上市,2014年和2016年修订的重组管理办法对此也是明令禁止。

(2)证监会的立法说明

为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服务科技创新企业发展,本次修改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其他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相关资产应符合重组办法规定的重组上市一般条件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4、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

(1)具体内容和相关背景

本次修订,在重组办法第四十四条恢复了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即“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可以同时募集部分配套资金,其定价方式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的规定)。

2016年前的重组办法允许重组上市配套融资,2016年重组办法修订时,取消了重组上市配套融资政策。

(2)证监会的立法说明

为抑制投机和滥用融资便利,2016 年重组办法取消了重组上市的配套融资。为多渠道支持上市公司和置入资产改善现金流、发挥协同效应,重点引导社会资金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集聚,本次修改结合当前市场环境,以及融资、减持监管体系日益完善的情况,取消前述限制。


5、对重组业绩承诺加强监管

(1)具体内容和相关背景

本次修订,在重组办法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明确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补偿义务,违反上述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即“交易对方超期未履行或者违反业绩补偿协议、承诺的,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的规定)。

(2)证监会的立法说明

针对重组承诺履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监管。


6、简化信息披露程序

(1)具体内容和相关背景

本次修订,在重组办法第二十二条简化了信息披露流程,将上市公告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的意见的指定报刊由“至少一种”简化为“只需一种”。

(2)证监会的立法说明

为进一步降低成本,本次修改一并简化信息披露要求。


7、科创板制度衔接

(1)具体内容和相关背景

本次修订,在重组办法中新增加第六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科创板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9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对科创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发行定价机制、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并购重组等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上述规定明确,科创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注册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审核。

(2)证监会的立法说明

为实现并购重组监管规则有效衔接。


本次重组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问题整理

(一)未被采纳的征求意见稿内容

经比较本次重组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和发布实施稿,有两处在征求意见稿中的变动,最后未能在发布实施稿中体现,仍然维持2016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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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被采纳的主要意见

根据证监会的说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被采纳的主要意见如下:

(1)关于是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

有意见提出,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不利于稳定政策预期、遏制“垃圾股”炒作。另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范围,并可一并放开“同行业、上下游”资产借壳创业板公司。

证监会认为,一是有限度放开创业板重组上市确有必要,符合创业板发展需求,是证监会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二是关于创业板重组上市资产范围。由于认定相关资产是否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性、专业性强,且随着科技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产业范围还将不断变动。为避免频繁修订规则,拟不在《重组办法》中具体界定前述产业的范围。证监会将指导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践情况明确相关目录指引。

(2)关于是否进一步取消“净资产”等指标

有意见提出,净资产指标与上市公司杠杆使用情况相关,在重组上市认定标准中保留净资产指标,影响小规模公司正常产业重组,建议取消该指标。

证监会认为,保留“净资产”指标,有利于全面对比借壳资产与上市公司体量差异,准确反映交易影响,遏制不能实质改善上市公司经营质量的“炒小”。因此,修改后的《重组办法》保留“净资产”指标。


预计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利好创业板后续发展

创业板自开板至今已经十年,在此次重组办法修订中迎来政策利好,有利于完善创业板制度,补足短板。本次修订,是证监会自2013年11月以来首次明确创业板重组上市改革,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随着该等潜在优质资产进入创业板,有利于提升创业板的公司质量,也有利于A股部分创业板壳公司的“出清”,优化创业板整体环境,实现资本平台和优质资产的衔接。即便创业板尚未推行注册制,在吸纳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面,创业板获得的该等政策利好也有助于与科创板实现竞合发展。而此前战略新兴板的功能定位有可能在科创板和创业板逐渐实现。

此外,结合深圳建设先行示范区的需要和注册制的推进,不排除创业板还会出现“一系列的改革”。


(二)激活并购重组市场

本次重组办法修订中,取消“净利润”的指标限制和将“累计首次原则”计算期间从60个月缩短至36个月,提升了重组上市的认定门槛,为部分亏损或微利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供了制度空间;而恢复重组上市配套融资,则优化了再融资政策,有利于企业通过股市进行直接融资,不必再将重组上市和募集资金分开进行。上述政策调整均有助于提升企业并购重组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使更多优质资产考虑借道“重组上市”进行融资,提升包括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迎来更多资本市场机遇

本次取消“净利润”的指标限制,允许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资产在创业板重组上市,将使得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迎来更多资本市场机遇。此前科创板已设立多套上市指标,如今创业板也降低重组上市的门槛限制,企业盈利指标不再是上市的实质法律障碍,上述产业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在科创板IPO和借壳创业板上市公司两种渠道中任意选择,增加了更多登陆资本市场的可能,融资政策的放宽也有利于该等企业改善现金流。

目前,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的产业名录尚未发布,预计后续会出现更多根据引导性的文件,考虑到创业板的体量等因素,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范围应该会比目前的科创板更宽。


(四)降低准入门槛与加强监管同步进行

本次重组办法修订,与2016年的规定相比,降低了重组上市和企业融资的准入门槛,但与此同时,也置入了更多监管措施。例如在第五十九条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作出业绩补偿承诺的履约责任和对违规行为的惩处措施,弥补了业绩承诺补偿这一环节的制度漏洞,有利于减少估值虚高的发生概率,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体现了“证监会对并购重组要进行全链条监管”的原则。同时,本次修订保留了重组上市认定中的“净资产”指标,规定除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以外的资产不得在创业板重组上市,也从侧面表明监管层抑制“炒壳”、遏制监管套利的一贯要求并未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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