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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被动获刑,还是主动清退离场?——你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多远

作者:吴若虹 许硕 | 2019.06.25


2018年8月17日全国网贷整治办下发《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及《108项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揭开了P2P网贷行业备案前的合规检查序幕。此后,全国多个省互联网金融协会相继发布了地方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退出指引或者草案。伴随出现的,是自2018年夏季起,全国各地P2P网贷行业不断突现的平台爆雷。

直至今日,久久盼望的P2P网贷机构备案牌照依然未见踪影,但P2P网贷行业的格局正在无声无息中悄然发生了巨大变化。

在监管部门的“双降”要求下,高成本、低服务费收入煎熬着中小型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公司资本实力较弱、募集能力和风控能力较低的一些平台,不得不通过降低借款人借款利息、发红包送大礼等方式吸引资产端和资金端客户。而代价便是,运营成本的不断攀升。有收效的平台,还能看到未来的曙光,而反之,不断增加的成本、入不敷出的经营现状,每一天都有可能成为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很多公司实际控制人在继续维持平台等待备案和主动清退及时止损之间进退两难,甚至骑虎难下。殊不知,其不知如何是从的徘徊,换来的不一定是最终的黎明,反而是悬崖上的钢丝,随时都会坠入万丈深渊。各位看官,稍安勿躁,搬好板凳,且听若虹律师举例一一道来:


案例一

平台一,暴雷来临前存管余额将近6亿,此时公司尚有资金和经费。公司实际控制人判断P2P行业市场会回暖,认为公司可以坚挺,于是坚持等待资本投入缓解压力。同时实际控制人为确保公司运营,又再次投入大量费用,用于广告宣传、发放红包等手段吸引出借人出借,期望以此增加服务费。同时,为确保出借人信心,隐藏逾期事实,实际控制人甚至利用朋友公司名义收购部分借款人逾期债权,再行催收。另一方面,实际控制人期盼的资本投入却迟迟未能等来。实际控制人最终面对的,是出借人出借意愿不强,导致资金端下滑,加之借款人持续逾期,公司耗尽运营等所有经费。此时,尚有3亿存管余额,无力进行处置,实际控制人被出借人举报而刑事立案。


若虹律师分析:暴雷来临前该平台尚有资金可以维持,应当减少发放新借款项目,等待市场信心恢复再发展平台业务。表面上,加大广告投入,发放红包徒增运营成本,无异于加速了平台运营能力的下滑。利用朋友公司收购部分逾期债权,掩盖逾期事实更是存在违规。但从深层分析,均源自于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对市场判断、公司运营掌控能力不足而致。从对出借人保护角度而言,这类平台应在适合的时间节点开展清退,而不是继续硬挺。

刑事立案时,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财产尚有价值2亿多元人民币,包含房产、酒店等不动产、实体企业。如果实际控制人在坚挺网贷公司的意愿下,早早将其资产进行灵活变现,增加公司资本,增强公司抵御风险能力。无论是增加运营投入还是尽早清退时作为清退周转资金,均可以保障公司借款余额处置顺利,出借人可以收回投资,实际控制人不至于个人身陷囹圄。但由于实际控制人的误判,刑事立案后自身被拘留, 各项资产无法进行变现,失去了处置资产的黄金时期,损失严重。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该平台在借款余额尚有4-5亿的时候,实际控制人果断开始进行清退,此时公司尚有资金用于展期和催收经费,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引进第三方进行资产清理和清退保障。清退期间,在出借人允许情况下可以有1-2年的周期处置逾期借款人资产,只要公司正常转行,按期对现有展期进行还款,相对良性退出几率大。实际控制人也不至于身陷囹圄。


案例二

平台二,地处南方某省。实际控制人跑路,因有3亿余元存管余额不能有效清偿,被刑事指控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诉诸法院。庭审中,公司实际控制人供述,公司在早期即以超级放贷人模式运营。因自有资金不足,用已经完成还款的借款人信息再次发放新的借款项目,并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使用,拆东墙补西墙。接入存管银行系统后,为支付到期虚假借款项目,实际控制人又将收集而来的新借款人信息不予甄别、忽视风控流程,直接用于发放借款项目、募集资金。不明真相的存管银行将出借人资金划转至新借款人银行卡内。实际控制人即对其已经持有的新借款人银行卡进行资金划转、归集,挪为他用。实际控制人再三表示,公司成立初衷,心存合法经营、获取盈利。但鉴于公司入不敷出,加上部分借款人逾期后公司为保障出借人信心向出借人保本保息,资金紧缺。不得不靠发放新的虚假借款项目度日。实际控制人强调,假设公司运营好,服务费收入与公司支出得以持平甚至盈利,他也不会采取此类违法办法。


若虹律师分析:该平台表面为早期的违规行为未能及时整改,其后恶意发放虚假借款项目,导致窟窿越滚越大。从深层看,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并不具备控制平台资金头寸平衡能力,也不具备承担日益剧增的平台成本能力。对平台进行不痛不痒的部分整改,无异于隔靴搔痒。因此,与其拖延至无力清偿之日,还不如选择对平台进行早日清退,以免资金缺口难以填补,加重刑事责任,更对广大的出借人造成不可弥补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

平台三,地处暴雷受灾最严重的第一线——杭州。因受暴雷拖累,遭受流动性风险和逾期潮的双重打击,交易额迅速下降,存管余额高达40亿。实际控制人果断决定清退平台,并马上开始筹措展期和催收需要的资金。此时公司员工上下齐心,设计展期方案,制定展期计划,建立沟通机制、法律处理机制。经过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2周后70%的用户同意了展期。同时客户也在确权展期后立刻收到了展期款。催收团队也积极跟进逾期债权的催收。通过法律、财务等专业团队的策划,及时采取对展期还款、折扣消债、债权消费等多种债消措施,9个月来存款余额下降了50%以上,目前现有资金和催收完全可以覆盖展期计划,并且公司剩余资金还可从容应对基本人员开支和公司业务转型。


若虹律师分析:在适当的时间节点,主动选择止损离场比被动等待失控后被迫承担刑事责任,更要合法和明智。部分实际控制人出于不甘心面对前期损失,即便尚有资金也难以接受果断清退。然而,当可控资金消耗殆尽时,方后悔未能及时止损,而此时可能局面已经失控。造成数以万计的出借人家庭蒙受损失,危害社会稳定,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灾难。


最后,我们建议,手里资金越多,良性退出越顺利。面对平台已经不具备运营能力时,在适当的时间节点主动选择止损离场,合法、合理,保护自己,更是保护了广大出借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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