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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科创板相关规则的解读

作者:刘鹏 | 2019.02.01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上述制度对科创版的上市、审核、发行、交易等进行了规定,涉及的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了科创板的上市条件

1、关于科创板的定位

根据《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规定,科创板主要服务于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引领中高端消费,推动质量变革、效力变革、动力变革。鉴于此,未来于科创版上市公司的业务应符合上述条件。

2、发行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科创板上市的公司须满足如下发行条件:

(1)主体资格:发行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持续存续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2)会计规范: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体包括①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②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③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4)合规经营:①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②最近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3、上市条件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科创版上市的公司应满足如下上市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千万元;

(3)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满足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除上述规定外,《上市规则》规定了上交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指标进行调整,为未来上交所对上市条件的调整保留一定的灵活性。

4、市值及财务指标的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科创版上市公司的市值及财务指标至少满足如下一项标准:

(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3)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4)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5)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并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医药行业企业需取得至少一项一类新药二期临床试验批件,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规定了科创板上市的审核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管理办法》规定,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应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1、上交所审核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交所应于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3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规定,上交所设立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对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和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股票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2、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于收到上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及发行人注册申请文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发行人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3、股票发行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6 个月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


构建了创板上市企业的股票发行机制

1、建议以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等机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网下投资者”)以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2、新股发行定价不设限制

根据《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

3、支持引入战略投资者

根据《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1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总量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0%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1亿股,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总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0%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4、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机制

根据《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该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可以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

5、支持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

根据《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6、规定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机制

根据《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制定了独立的股票交易制度

1、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科创板股票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其中,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②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2、涨跌幅限制

根据《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增发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3、单笔申报数量限制

根据《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通过限价申报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10万股;通过市价申报买卖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小于200股,且不超过5万股。卖出时,余额不足2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4、融资融券

根据《股票交易特别规定》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允许上市公司股份架构中的表决权差异化安排

《上市规则》首次允许科创版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进行表决权差异化安排,具体有如下方面内容:

1、上市前允许表决权差异化安排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不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不得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2、表决权差异化时发行条件的特殊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上交所上市,除符合上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之外,其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稳定运行至少1个完整会计年度,且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3、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股东的资格限制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者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

同时,特别表决权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应当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4、表决权差异化安排的限制

(1)特别表决权股份表决的限制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章程应当规定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

此外,除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具有的其他股东权利应当完全相同。

(2)不增加新的特别表决权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上市后,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3)不得上市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除特别情况下,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4)特定情形的转化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出现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情形时,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一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规定了红筹企业发行的相关要求

1、允许红筹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红筹企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还应当符合相应的上市条件;申请发行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适用上交所关于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的规定。

2、满足境外注册地的合规性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科创板上市,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包括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剩余财产分配等权益,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并保障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相当。

3、VIE架构的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红筹企业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应当充分、详细披露相关情况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

同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该等安排下保护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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