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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兴、华为事件看美国法律的长臂管辖原则

作者:王瑛 | 2019.01.23


2018年4月16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公告称,未来7年将禁止美国公司向中兴通讯销售零部件、商品、软件和技术,禁售的理由是中兴违反了美国限制向伊朗出售美国技术的制裁条款。2018年12月1日,华为公司首席财务官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被捕,美国正向加拿大要求其引渡。除广为人知的中兴、华为事件外,中国企业近年来在国际舞台上也频触美国法律的“暗礁”,2016 年9月,美国司法部以朝核为借口对辽宁鸿祥实业发展公司提起刑事诉讼。2017 年6月,美国财政部称,中国丹东银行为朝鲜非法金融活动提供渠道,宣布将相关公司和个人列入制裁名单。美国法律对非境内的外国公司是否有管辖权?该管辖权的行使是否合理?这涉及到美国法律的一个重要原则:长臂管辖权原则(Long Arm Jurisdiction)。


什么是长臂管辖权

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是源自美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概念,指当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 Contacts),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州对于该被告具有管辖权(虽然他的住所不在该州)。


美国法院为什么要设立长臂管辖权

不同于中国的体制,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联邦与州之间的关系通过联邦宪法加以规定,州将一部分权力通过宪法授予联邦政府,只要没有在宪法中明确授予联邦的权力就归州所有。因此,各州都享有自己的主权,拥有自己的宪法、立法机构和法院。在美国,不仅州与联邦的法院系统相互独立,各州之间的法院系统也相互独立。

因此,在美国要将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诉至具体的法院,一般需要跨越三道门槛。首先要跨越的门槛是确定在哪个州起诉(美国目前共有50个州,不包括首都华盛顿直辖特区)。然后是确定在该州的哪个法院系统,即州法院系统(State Courts)还是联邦法院系统(Federal Courts)起诉。最后是在所选定的州领域以及法院系统内,确定在什么地方,也即在哪个具体的法院起诉(Venue)。

长臂管辖权解决的是起诉的第一道门槛,即某个州的法院对于州外的被告能否行使管辖权,通常情况下,一州为了保护自己的州民,容易无原则地把州外的被告拉到自己的州内进行诉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联邦宪法在1868年通过的第十四修正案中对州提出了“正当程序”(Due Process)要求,即任何州“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通过正当程序来保护被告(尤其是州外被告)免遭在不当的地方被诉的风险,这也从联邦层面形成了对于各州行使长臂管辖权的制约。


长臂管辖权是如何确立的

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律最大的不同是由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即在先判例形成的标准应当为后来相似的案例所采用(但实践中完全类似的案例很少,因此律师在法庭上最经常的工作就是反驳对方引用的案例与目前案例的不同点)。

长臂管辖权确立的最先案例是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一案,在该案之前,美国法院行使管辖权的据是普通法管辖规则,即以被告在法院地州“实际出现(Physical Presence)”:如在法院地有居所或住所、被告出现在法院地等连接因素视为管辖的基本依据。而到了20世纪,美国的商业几乎被公司所主宰,使法院不能解释外州或外国公司在州内的“出现”这个问题,越来越多的案例使法院必须去发现公司在该州“出现”或者“在该州从事商业活动”以满足管辖的标准要求,因此以“最低限度联系”为基础的长臂管辖权应运而生。

国际鞋业公司(International Shoe Co.)诉华盛顿案件中,国际鞋业公司成立于特拉华州,其主要营业地在密苏里州,1937年至1940年间,国际鞋业公司在华盛顿雇佣了十几名华盛顿州的居民为本公司的推销员。该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办公室,除了让这些推销员在华盛顿州为其征集定单外,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其他商业活动。推销员有时在该州租用房间作为公司产品的展室,租金由公司报销。推销员没有被授权签订合同,推销员的佣金总数为31000美金。华盛顿州政府依其法律提起诉讼,试图基于该公司付给居住在本州的推销员的佣金向公司征收失业救济基金。国际鞋业公司在一审败诉后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辩称其不是华盛顿州的公司,在华盛顿州也没有“营业活动”,因而公司没有“出现”在华盛顿州。

然而,美国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国际鞋业公司在华盛顿州没有办事处,也没有在该州签订过合同,但是有十几名销售人员长期在该州为其产品征订合同,这些活动是持续性和经常性的,根据 “最低限度联系”原则,认定华盛顿州法院可以对国际鞋业公司行使管辖权。自该案后,“最低限度联系”原则作为美国法院处理涉外或外国案件中确定管辖权的准则,并成为美国各州长臂管辖法规的理论基础。


长臂管辖权对中国企业以及个人有何影响

长臂管辖权在美国确定后,经过不断的发展变化,内容日益丰富。美国以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使长臂管辖权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并逐步运用到侵权、合同、商业经营、家庭关系、网络等不同领域。随着中国与美国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因符合“最低限度联系”因素而被美国法院根据长臂管辖原则纳入其司法管辖的范围。除去年发生的广为人知的中兴、华为公司事件外,2013年11月,美国纽约东区布鲁克林联邦法院判决: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内的4家生产维生素C的中国药企违反美国反垄断法,赔偿包括动物科学产品公司在内的美国原告1.5亿美元(该案2016年已由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根据国际礼让原则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驳回原告起诉)。以中国在美国的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为理由,对中国上市公司适用“长臂管辖”,如自 2001 年起,中华网、网易、中国人寿、中国海油等在美国上市企业先后被提起集团诉讼。

大多数案例中,中国企业或者个人遭遇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时,都以中方的巨额赔偿或者私下和解收场,但也有利用美国的“长臂管辖权”争取中方当事人权益最大化的案例,2004年发生的包头空难就是一例。

包头空难发生于 2004年 11月 21日上午 8时 20分, 东方航空公司一架从包头飞往上海的小型客机起飞不到一分钟, 即坠毁在距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 事故共造成55人罹难,根据当时中国 《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空中侵权行为应该在中国国内解决(《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但由于当时中国对于此类事故的损害赔偿数额低,引起了部分家属的强烈不满。当事人律师另辟蹊径,利用美国法律的“长臂管辖权”原则,以事故发生时,大量的目击者声称看见一个发动机冒黑烟,说明其中的一个发动机可能出现故障为切入点,将飞机的制造商之一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列为被告之一。据此,该案件在美国进行诉讼,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的最低标准为10万元特别提款,司法实践中执行的赔偿标准一般为150万美元(中国根据当时适用的国务院令第132号,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七万元)。此外,美国还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 法院一旦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 其赔偿数额对企业来说简直就是天文数字。


如何应对美国法律的长臂管辖权

美国长臂管辖制度的存在,一方面表明了美国域外司法权的扩张,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在经营中可能面临很高的法律风险。近期美国证监会发布了一份名单,将要对数百家在美国上市的外国企业进行审查。在这份名单中,共有244家外国企业,其中中国企业达到了213家,一旦发现问题,这些企业很可能遭到巨额罚款甚至是退市的处罚。虽然美国借助其经济实力通过“长臂管辖权”不断扩大域外司法的范围,但作为法治国家,长臂管辖权并不能无限制的行使。一般说来,美国法院在行使长臂管辖权时要进行两个步骤的分析:首先,分析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满足法院地州的长臂法规(成文法);其次,要分析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否满足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而判断的主要标准是前文所述的国际鞋业案确立的“最低联系标准”。最后,“长臂管辖”原则同时还存在一个相对应的“不方便管辖”原则,即具体案例是否受理要考虑诉讼程序、取证和执行的方便性,否则也不会管辖。

2018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对企业提出了涵盖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日常经营中的合规要求,以降低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的风险。另外,对于律师而言,利用两国之间的法律差异,帮助当事人权益实现最大化,也不失为一种新的诉讼策略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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