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系深圳某城市更新项目开发主体。2020年4月,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一栋已抵押房屋被当地街道办强拆。强拆发生后,街道办要求委托人与被强拆业主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向抵押权人出具担保函,承诺自愿作为保证人提供一般保证责任担保,保证期间自担保函出具日至回迁安置房重新抵押之日止。2021年11月,因主债务人逾期还款,抵押权人诉至法院,要求委托人作为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一审时,法院仅以要求委托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纠纷与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宜一并处理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委托人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请。一审判决作出后,抵押权人和主债务人均提起上诉,要求委托人承担保证责任。二审期间,委托人在某知名律所律师的强烈建议下,受让了抵押权人的主债权,此后,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均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十四条关于担保人受让债权应当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主张委托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且对其他担保人没有追偿权利。而本案中仅有其他担保人有清偿能力,受让债权的行为导致委托人诉讼风险骤增,遂求助本所律师。本所律师经认真研判,仔细分析了委托人担保函的真实意思表示,援引《民法典》第142条、第390条关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等规定,提出案涉担保函并非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而是在担保物已灭失而代位物未建成情况下,由代位物开发主体所提供的阶段性、替代性增信措施,最终承担担保责任的仍应是原抵押人。委托人受让债权的行为,并非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通过债权受让实施的第三人清偿。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本所律师观点,认定委托人不具有保证人地位,委托人在受让债权后有权向主债务人及其他担保人追偿,实现了全部诉讼目的,化解了客户的重大风险。
承办律师 童懿贤 黄秀雅
(2023)粤03民终21232号
民生信托“添丰8号”信托投资人(下称“投资人”)起诉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某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本所律师接受投资人的委托后,通过网络检索、背景调查、银行取证、实地走访、监管部门投诉等大量前期工作,最终确定了起诉某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的诉讼策略。审理过程中本所律师到大连银保监会调查取证、指导当事人到某银行获取重要证据、检索类案判决、向信托从业人员咨询、与全国各地同类产品投资人进行电话会议,历经数次开庭,通过近一年努力,最终得到法院的判决支持,取得全面胜诉,为投资人最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本案系民生信托发行的“添丰”、“至信”系列信托产品逾期兑付之后,首个投资人通过法院诉讼并出具生效判决的案例,并且判决金融产品销售者违反适当性义务并承担赔偿责任,为相同或者同类产品损失近几十亿的投资人挽回经济损失提供了解决思路。
承办律师 郭壮
(2022)京0101民初5621号;(2023)京74民终674号
委托方为某国内大型连锁零售公司,为其全国各家门店投保某保险公司的营业中断险,后发生新冠疫情导致其全国各家门店出现闭店停业情况,其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后向法院提起多个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责任。该系列案件分布全国各省,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代理该系列案件中多起案件。本案作为该系列案件中的第一案,判决结果对后续其他案件影响重大。本所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多次现场实地尽调获取有利事实细节,并和涉案门店多次沟通以及尽调门店材料,策略选择较有利的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本所律师丰富的诉讼案件处理经验,制定逻辑严密的诉讼策略,并基于诉讼请求和诉讼中可能存在的争议等,起草了诉讼文书与组织证据,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法院作出保险公司赔付的终审判决。受新冠疫情影响,营业中断险成为保险行业近几年的热门险种,因而其在疫情中的适用自然而然成为保险行业的最新前沿问题。由于现各地法院对此险种相关纠纷可参考案例较少,裁判也不统一,因而本案的胜诉,对于因营业中断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类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承办律师 鲁文轩 马翀
(2023)苏12民终3632号
委托人系一家BVI公司,为另一家BVI公司提供一笔本金7500万美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两年。两家中国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委托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到期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委托人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本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全面负责前期法律研究,沟通客户、确定诉求并组织证据,确定仲裁方案,并向贸仲提起仲裁。并第一时间通过贸仲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成功查封、扣押、冻结保证人银行存款、不动产、对外投资股权等巨额财产。仲裁过程中,保证人分别向多家法院提起仲裁协议效力确认案件,通过本所代理律师的专业应对,其申请全部被成功驳回。在保证人多次诉讼举措未能如愿的情况下,作为主债务人主动向委托人发起和解,通过多轮谈判,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本案通过本所律师的努力,以打促谈,成功促使相关方与委托方通过和解方式化解涉外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承办律师 刘军 金荣华 杨思颖
X20231035号
四位委托人(下称“项目转让方”)诉李某、王某(下称“项目受让方”)及山西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项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项目转让方,也即本案案涉地产项目“景华苑”项目(下称“案涉地产项目”)的初始投资人,要求项目受让方及项目公司按照项目转让时三方签署的《移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向项目转让方交付案涉地产项目住宅项目中2A、2B(3-16层)的房屋,若房屋已销售的,则向项目转让方交付已售房款。本案法律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协议履行时间长,加上协议约定不明,导致当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交易双方引发不可调和的矛盾。本案具有典型的地产项目转让的特点,同时具备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两种特征。委托人作为案涉地产项目的初始投资人,对股东、股权、债权、股东出资、项目投资款、股东借款等概念混乱不清,导致在协议签署、项目移交、签署补充协议以及项目后期监管层面都存在较大漏洞。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了双方签署的系列项目转让协议、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以及项目公司的财务账册,确认项目转让方的原始投入金额、性质及用途,还原交易时双方的交易架构及真实意思表示,最终确认项目转让方对项目进行了大笔资金投入,合同签订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不存在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不会侵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委托人在一审、二审均胜诉。
承办律师 周琳
(2023)晋04民终2412号
2018年,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案涉房屋租赁用于商业经营。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承租方因经营困难,将合同约定的按年支付租金变更为按月支付租金。2021年初,出租方将承租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以及支付高额违约金。本所律师接受承租方的委托后,经过全面梳理事实材料,发现出租方起诉的“致命伤”,并制定分步骤的诉讼策略。第一阶段,首先针对“主体资格”与“涉外管辖”等问题进行重点突破,在做出答辩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同时,另行提起诉讼。接受委托后一个月内,出租方随即撤诉。第二阶段,出租方再次起诉。经过本所律师不断与委托人沟通,在承租方公司制定的经营策略基础上,通过详细梳理支付租金的相关证据,并通过大量周边租金对比价格表,向法院论证说明,承租方受新冠疫情爆发的严重影响,自身难以为继的情况下,仍继续履行合同支付高额租金。承租方不仅不存在违约行为,反而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已经超过合同约定。一审、二审法院均全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腾退房屋、承担巨额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本所律师制定的诉讼方案,在疫情三年期间,维持了委托人在案涉房屋处的经营。
承办律师 霍进城 王雪晨
(2023)京03民终8788号
委托人某交投公司于2017年对某工程进行招标,A、B、C三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后项目未能如期建成。2018年,A公司向委托人作出《某工程工期承诺书》,但仍未能按期交付。后委托人向法院起诉,请求A公司立刻完成工程剩余缺陷的修复并交付使用,同时请求A、B、C三公司支付未完工违约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金。A、B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委托人支付工程款1亿余元。本案的特殊点在于涉案工程采取的是EPC模式(工程总承包模式)。一、二审过程中均涉及到的核心问题是,《总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工期是否应该顺延。针对合同有效性问题,本所律师全面阐述了某交投公司并不存在隐瞒项目性质、虚假招标的情形;针对项目工期问题,本所律师主要从A公司在招标、投标以及签订合同等过程中从未对工期提出异议、在施工过程中从未向监理人提出修改合同进度的事实出发,论述某交投公司既不存在违约事实、也未导致工期延误,且EPC模式对定额工期没有影响。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A、B两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支持了委托人某交投公司的全部诉求,认定《总承包合同》合法有效,A公司应支付某交投公司逾期完工违约金400余万元,B、C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律师 沈蓓蓓
(2022)粤民终1156号
本案为河南某恒公司与某市热力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本所律师代理的某恒公司在与热力公司就案涉工程款及停工损失进行了结算确认后,热力公司一直不按照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故某恒公司将热力公司起诉至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案涉工程是否包含停工损失及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所律师深入研讨案件,对停工损失的优先受偿权问题进行了全面剖析,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性,在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包含工人的工资部分,应当优先得到满足;并且,建设工程融入了承包人的付出及贡献,建设工程价款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在承包人利益与一般担保人利益的比较上,承包人应当优先取得建设工程价款。2.停工损失作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理性,在于其本质应属于建筑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该费用是承包人为了按照发包人要求顺利完成项目工程,且已经物化在该项目工程实体中的必要费用。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热力公司的上诉请求。
承办律师 胡文江 单元任
(2023)豫1503民初343号;(2023)豫15民终1083号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