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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案例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侯某兵诉某市广华置业公司(下称“广华公司”)、某市广运建设开发公司(下称“广运公司”)、某市浙华置业公司(下称“浙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侯某兵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广运公司名义承包建设广华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工程施工完毕后,广华公司与广运公司不予配合侯某兵进行工程验收工作、拖延时间,故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大量诉讼和农民工投诉。本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经过查询发现被告广华公司名下无可清偿的资产,被告广华公司与浙华公司存在高度人格混同,广华公司作为浙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自有资产以新设关联公司的形式,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后又操控关联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财务等人员混同,在不具有真实交易事实的情况下,滥用控制权,相互输送财产利益,客观上使其关联公司丧失独立人格,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本所律师在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同时申请追加浙华公司为被告,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浙华公司与广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人员混同,丧失独立法人人格的证据等。最终一审法院采纳本所律师意见,判决浙华公司对广华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办律师 李国良 何妍

    (2021)豫0307民初532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在房地产寒冬的时代背景下,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建一局”)作为工程施工企业,面临数十亿元的工程款回收风险、政府保交楼要求等压力。本所律师代理中建一局集中处理佳兆业、金科在华南区域的工程欠款纠纷系列案件,先后在深圳、广州、惠州、佛山、中山、清远等地代表中建一局对房地产企业提起诉讼,涉及工程款金额约20亿元。房地产企业爆雷牵涉到社会多方面问题,包括融资方、施工方、建筑工人、购房业主等,政府也面临维稳压力。本所律师深度介入爆雷房地产企业债务追偿的系列案件,涉及材料供应商针对总包方提起诉讼、购房小业主针对查封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等衍生诉讼案件。目前,本所代理的部分中建一局工程款纠纷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律师将以工程款优先权为基础,全力争取客户工程款得到实现。

    承办律师 乔瑞 罗雨 郑阳 徐婷婷 谢嘉怡 杨嘉雯 姚瑶

    (2022)粤13民终7182号;(2022)粤13民终9233号;(2022)粤0307民初8439号;(2022)粤03民初6771号等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陕西中交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下称“中交公司”)与陕西小保当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小保当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勘察设计合同》情形下,制作了“大早路”设计图纸。小保当公司签收了设计成果,且签署了与设计事项有关的《会议纪要》,但该道路并未实际修建。中交公司据此起诉认为双方之间已形成了“口头设计委托”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小保当公司向中交公司支付上千万元设计费。此后,本所律师接受小保当公司委托代理二审、发回重审后一审、再次二审,最终使法院改判,确认中交公司亦存在过错,设计费减半,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小保当公司的损失。典型意义:1、案件难度极大,在本所律师代理之前,法院已经对勘察设计费进行了鉴定,且走访调查了相关人员,结合小保当公司接收设计成果、签署《会议纪要》的事实,使原审法院坚信存在“口头委托”;2、律师经过查询大量设计专业类的规范文件,以图形方式当庭还原了正常的“两阶段设计”模式,指出在小保当公司未批准的情形下,中交公司擅自进行最终设计严重违背设计规范,且不合情理。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在已有设计费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减少了一半的设计费金额。本案对“在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形下是否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形式,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承办律师 廉高波 李进

    (2022)陕08民终1681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黄某诉西安某工程集团公司(下称“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经二审后发回重审。本所律师接受某工程公司委托应诉。在两案重审中,黄某坚持在某纺织厂项目案件中追加建设单位某纺织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在某技术学院项目案件中追加建设单位某职业技术学院及代建方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三被告向黄某支付工程款3500余万元。两案难点:1、两案均已经过灞桥法院一审、西安中院二审,当事人之间涉及发包方、承包方、分包和转包以及工程挂靠等问题,难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2、两案发回重审之后,黄某追加被告并且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经过证据收集、法律关系分析,并对重审案件审理范围的厘清,坚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阐明法律关系及审查范围,最终获得法院认可。重审一审法院审理两案后均认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黄某未能明确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及请求,故两案均作出驳回黄某起诉的决定。

    承办律师 郭杨 黄飞

    (2022)陕0111民初1878 号;(2022)陕0111民初3244号

  •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某知名香港上市集团公司(下称“房企集团”)旗下子公司(下称“境内房企”)与某房地产投资平台合作开发广州某旧改项目,后因房企集团出现信用危机,即将面临被其他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债权人起诉并被保全资产的风险。本所律师接受某房地产投资平台委托,迅速梳理交易文件并组织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仲裁前财产保全,成功对委托人名下资产取得首封权,为后续的债权清偿取得有利条件。本案仲裁庭审过程中,因委托人无法出具境内房企出具的担保函决议文件原件,导致本案担保面临无效的重大风险,本所律师庭审结束后迅速与委托人沟通补充完善提供该房企曾出具过决议原件的邮件、微信记录等,向仲裁庭说明复印件的真实性;同时,律师查询该房企集团与被担保人的股权关系发现被担保人为该房企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故向仲裁庭补充说明参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的,即使未出具决议文件,也应承担担保责任。最终,仲裁庭采纳了本所律师意见,裁决支持了委托人近7亿元款项支付的仲裁请求同时裁决确认该境内房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裁决作出并进入执行后,境内房企再次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裁决申请,经本所律师代理,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境内房企的申请。

    承办律师 杨震 廖淑梅 卢居林

    (2022)穗仲案字第2055号

  •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国内某央企下属子公司(下称“开发商”)与“土地方”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与政府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免费向政府部门移交幼儿园及配套住宅、政府基层组织用房等公共配套物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公配物业一直未能移交以及部分幼儿园配套住宅被出售,因而成诉。本案在本所律师接手前已由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法院委托评估价格赔偿损失,重点和难点在于案涉幼儿园配套住宅无法移交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以何时的评估时间作为评估时点。在无法律依据和正当事实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将很可能按照原审法院委托评估时候的价值损失判定赔偿金额。本所律师接受开发商的委托后,着重在法律依据上确定以原《合同法》第119条非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原则、预期利益原则为核心基础,在事实和证据依据上主要以项目建设过程都在相关政府部门的掌控之下、政府部门多年来怠于履行职责等存在重大过错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将评估和法院审理程序瑕疵责任施加于开发商违反公平原则等,力求在多个方面支持以上开发商主张的价值评估时点。后经律师努力争取,深圳中院在判决中也认为在长达近15年的时间内,政府部门有能力却未见采取任何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原则,以政府部门明知幼儿园配套住宅已经出售的时间点的评估价格作为损失截止时间点较为合理。至此,开发商的全部核心主张和观点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达到了预期目的。

    承办律师 王华

    (2022)粤03民终字第2474号

  •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陈某某与37户村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难点在于:1、涉案人数众多(37户村民和300余名农民工);2、时间跨度长(自2007年至2020年);3、建房手续因火灾被毁,无任何原始证据;4、建房主体多次变更;5、原法院办理6年无任何进展;6、当事人多次上访无果。2020年,本所律师接受陈某某委托后,立即组成11人律师团队,先后10余次至施工现场,通过勘查确定委托人施工横截面(因后期有近30户村民在委托人施工基础上进行了加盖),通过申请调查令和律师调查走访等方式,确定了委托人实际施工人主体身份、施工范围、施工综合单价、再通过被告举证反向确定了被告已付款和欠付款金额、通过申请工程造价、铺贴瓷砖面积鉴定和财产保全方式,逐渐破解诉讼困境。通过近3年努力,一审法院作出了委托人胜诉的判决。目前已结案19件(含调解与和解)。

    承办律师 张麦昌 郭杨 朱万利 邢超 张玉笛 刘云芳 王峰清 马永红 张一鸣 张李 杜娟娟

    (2020)陕0116民初5580号;(2020)陕0116民初5597号;(2020)陕0116民初5604号;(2020)陕0116民初5589号;(2020)陕0116民初5618号等

  • 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2017年,委托人张某海作为乙方,与甲方安庄村村委会及合作社签订《腾退补偿协议》,约定甲方因腾退乙方房屋及附属物面积一万余平米,甲方给予乙方腾退货币补偿款2500余万元。一年后,甲方支付了第一笔补偿款730余万元,余款1700余万元拖欠至2020年。当年,本所律师接受张某海委托,追讨拆迁补偿款及违约金。律师向房山法院起诉,作为合同甲方的被告(安庄村村委会及合作社)因无钱付款,为拖延程序,申请追加项目一级开发商某开发公司为第三人要求其向原告付款。该开发公司因开发中断,与房山区政府正在项目清算中,遂申请追加房山区政府为第三人。面对被告、第三人拖延程序的作为,本所律师据理力争,反对法院超出合同相对性追加诉讼主体。一审最终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全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上诉,本所律师继续代理张某海,最终生效判决支持委托人取得拆迁款及违约金共1900余万元。执行程序启动后,法院本已全额冻结执行标的,但被告为了拖延执行,联合其他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以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所律师代理委托人取得了全部胜诉。2022年7月,案件最终回到执行实施程序,委托人最终拿到执行案款1900余万元。本案过程异常冗长艰苦,历经诉讼、执行实施、异议等近十个程序,因被执行人为村集体组织,执行阶段压力重重。律师在本案中长期面临赢了判决、冻住了财产却拿不到钱的困境;最终,律师顶住压力,历时2年多,为委托人执行回了被拖欠5年的拆迁补偿款和违约金。

    承办律师 李毓衡 刘岩

    (2020)京0111民初7119号;(2021)京0111执1747号;2021京0111执异158号;(2021)京0111民初7375号;(2022)京02民终2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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