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房产9000平米,原告北京市平谷公路分局系原土地权人,被告飞弘日公司系合作开发商,本所律师代理的第三人索力通圆公司系购房人。2003年,原被告签署项目开发合同约定:原告出地、被告出钱合作开发,拆迁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需向原告提供确定位置的9000平米房屋。此后,原告将土地委托入市,被告与国土局签署《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需向原告提供确定位置的9000平米房屋。2011年,被告为脱困,将项目全部商业房产2.5万平米(包括涉案9000平米)打包出售给第三人。2016年,原告以拆迁补偿合同纠纷起诉,主张其具有被拆迁人的优先权,要求第三人向其交付9000平米房屋。本所律师以本案系项目合作开发关系、原告不享有优先权作为核心论点抗辩。原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原告诉请,律师代理第三人向北京高院申诉并启动再审。再审一审法院仍固守原审思路,判决支持原告。第三人再次上诉,本所律师从原被告合作开发合同开始梳理关系并阐明:1. 9000平米是原告作为出地进行土地开发的固定收益,后续协议中对给付原告9000平米这一约定始终未变;2. 原告拆平土地后申请立项、再引入被告合作开发,二者不可能是拆迁关系。二审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观点,改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确保了第三人对9000平米享有的权利。本案历经一审、二审、申诉、高院再审,发回一审再审,二审再审6个程序,历时5年,最终获得胜诉判决,为客户避免了价值上亿元的损失。
承办律师 刘岩 李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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