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律师代表我国知名出口电动自行车企业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域名争议案件,并最终获WIPO仲裁院支持。WIPO仲裁院从Identical or Confusingly Similar(双方的使用是否相同或混淆相似),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域名权利或合法利益)、Registered and Used in Bad Faith(注册是否存在恶意)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提交的证据和代理意见,裁决争议域名应当转让至委托人。相较法院诉讼,通过UDRP程序进行国际域名仲裁,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快速地解决争议,被侵权企业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侵权域名的影响。
承办律师 蒋一凡 陈诗颖
WIPO Case No. D2023-2120
郑某以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古籍社”)在未与其签订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创作的作品《*村*道》一书进行出版发行,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取得报酬的权利为由,要求古籍社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巨额损失。本所律师接受古籍社委托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古籍社出版该书是否经过授权,委托作品的委托人使用作品的权限以及委托人是否有权与古籍社签订出版协议,授权古籍社出版发行该书籍的行为是否合法。代理律师经过对案情的梳理,主张从该书籍的创作背景和创作目的进行分析,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因此,古籍社出版该书得到委托人的合法授权,不存在侵犯郑某著作权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何妍
(2022)豫0192知民初1166 号
该专利权属系列案件(共27件)被选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激励科技创新案例之十六。浙江吉某控股集团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吉某公司”)系我国最大的民营汽车制造企业之一,威某科技(上海)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下称“威某公司”)成立较晚。2016年前后,浙江吉某控股集团公司下属成都高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近四十名技术人员先后跳槽至威某公司,威某公司申请了二十七件专利,吉某公司为此提起了一系列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权属诉讼。本所律师在接受吉某公司委托后,2019年,在上海知产法院立案,2022年,一审法院将其中18件专利判归吉某公司所有,在另外9件案件中驳回了吉某公司的专利权属主张。吉某公司、威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本所律师坚持认为,法院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明人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权限和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相关技术信息,将该技术信息申请为专利的,均应当认定为职务发明。最高院二审认为,新能源汽车的研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车企自身、上下游产品及技术提供方的大量技术人员分工协作,方能完成。发明人基于在原单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相关技术信息并将其用之于诉争专利申请的,亦应视为与发明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具有相关性,发明人自原单位离职1年内作出的上述发明创造应认定为职务发明。故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吉某公司专利权属主张的9件案件,均作出改判,确认吉某公司对相关诉争专利享有专利权。
国内某新能源车制造头部企业A技术有限公司,研发成本超300亿的车型在2023年即将面市前一个月,收到日本最大的永磁铁制造企业发函警告,称该车型的核心部件电机存在侵犯上述日本企业两项专利权的情况,要求立即停止该车型的生产和销售。经A技术有限公司法务部紧急研判,电机材料及结构与日本的两项专利技术相似度高,存在极大被认定侵权可能。但电机作为新能源车的核心部件,改动设计需要重新报批车型,短期内无法实现。而新能源车竞争激烈、技术迭代快,推迟发布上市甚至停产将给A技术有限公司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同时A技术有限公司作为市场合作伙伴数量超过3万家、累计投资达到9500亿人民币、强势崛起的民族企业,若与日本企业发生专利侵权纠纷并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对公司商誉、形象将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本所律师接受A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后,与公司采购、研发、销售等各部门深入沟通,全面分析不侵权抗辩可能性,并前往电机制造及其原材料供应的上游、再上游两家公司,在研发部门、生产车间驻场尽调多日,最终在某步生产工艺中找到两方技术特征的细微区别之处并发掘出该差异的创新价值。同时配合对日本企业两项专利权的稳定性分析,本所律师找到可以无效掉日本企业两项专利权的有力证据和法律依据。基于这两方面的工作成果,在本所律师辅助下,双方开展了数轮接触与谈判,最终日本企业放弃起诉,A技术有限公司免遭诉累,该车型得以顺利面市。
承办律师 李慧
新加坡公司Portus Singapore Pte Ltd.及其美国子公司Portus Pty Ltd.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对Uniden America Corporation,(下称“Uniden”)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Uniden公司销售的有线和无线摄像头侵犯其美国专利关于家庭智能远程控制与监控技术,请求停止侵权且要求给予损失的3倍惩罚性赔偿等。珠海安士佳电子有限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制造商,在收到Uniden的通知后,立即委托本所律师团队全权处理此案。本所律师通过了解与分析美国最高院的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经典案例“Graver Tank”一案确定“功能-手段-效果”(Function-Way-Result)三步测试法以及等同侵权(Doctrine of Equivalents)的构成要素,认定涉案产品涉及的技术很大程度上明显区别于原告主张涉嫌被侵权的专利技术。本案最终以原告的撤诉并由法院对原告做出DISMISSAL WITH PREJUDICE的裁定结案,即裁决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意味着原告不可就同样事由在美国任何法院再提起诉讼。
承办律师 周争平 张元洁敏 陈思羽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EASTERN DISTRICT OF TEXAS SHERMAN DIVISION CASE NO. 4:22-cv-454
成都芯源公司(下称“芯源公司”)认为深圳立创公司(下称“立创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芯片产品时公开其数据手册并去除保密水印的行为涉嫌侵害其数据手册的著作权及技术秘密,针对立创公司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索赔45万元)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索赔500万元)。本所律师接受立创公司委托后,对两案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判并积极应诉:1、律师针对立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其数据手册因他人在先公开而不具有秘密性,在多次开庭后主审法院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数据手册进行秘点鉴定;2、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认定立创公司侵害原告作品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责令赔偿芯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本所律师在二审程序中通过精准突出核心证据及援引芯片销售相关书籍证明销售芯片产品的交易习惯,有效说服二审法官并最终使得二审法院改判未侵害原告某数据手册发表权且降低判赔额,将委托人损失降低至5万元。芯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采信本所律师答辩观点并在裁定书中指出鉴于芯片产品销售行为本身面向公众,芯源公司在作品上打保密水印或声明实际上未采取实质的保密措施,芯源公司在销售芯片产品并提供数据手册时,首次提供作品的行为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并驳回了芯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终,芯源公司收到著作权纠纷再审裁定后立即撤回了以数据手册作为权利基础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起诉。在该两案中,本所律师为委托人有效降低540万元经济损失,也为日后其他市场主体销售芯片时公示数据手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发表权的案件提供了类案裁判思路。
承办律师 刘婷 张新河
(2020)粤0304民初13993号;(2021)粤03民终7317号;(2022)粤民申122号;(2020)粤03民初2293号
委托人索恩格汽车部件(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索恩格”)与重庆伍合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重庆伍合”)的商标侵权纠纷案,涉及复杂的跨境商标侵权问题,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突破性意义。本所律师代理索恩格向重庆一中院起诉,获得胜诉判决。本案涉及商标为跨境商标,商标持有人为索恩格的德国母公司,索恩格作为被许可使用的权利人起诉。商标侵权纠纷中,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标准主要为权利人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数额,而本案中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得利益均无法证明,因此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法官采纳了本所律师的观点,在参考国际商标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基础上,灵活考虑到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及情节、后果等因素,创造性地结合了多种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法,酌情对被告侵权赔偿数额进行了判决、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商标侵权案件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具有较大意义。
承办律师 周争平
(2021)渝01民初5164号
原告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三名被告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深圳丰收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运营了“丰收财富”APP、网站提供金融服务时使用了平安证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被告方在香港设立及使用“平安”字号的时间早于委托人,同时,在启动本案前,原告与被告方在香港曾有知识产权纠纷并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本所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对案件进行梳理及分析后,向法庭指出,尽管被告平安证券有限公司在香港地区设立时间早于委托人公司设立的时间,且在中国香港地区注册有36类“平安”和“PINGAN”商标,但其在进入中国大陆开展金融相关服务时仍应注意对中国大陆境内其同业竞争者的在先权利予以必要核查。最终深圳中院判决三名被告停止侵权、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300万元。
承办律师 张新河
(2019)粤03民初5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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