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经著作权人授权,获得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建设工程计价》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土木建筑工程)》三本图书的专有出版权。原告发现,淘宝网店铺“雏菊考试图书店”(经营主体安陆市丰登百货店)销售上述图书的盗版书。原告委托本所律师提起诉讼,承办律师经调查确认,淘宝网在上述侵权行为中,未尽到事前审查义务,故在诉讼中代理原告向被告刘某、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主张承担侵权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营出版物零售业务,需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而办理该证须以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包括出版物零售为前提;而淘宝公司在“雏菊考试图书店”开设店铺过程中,未能审查发现店铺经营主体的经营范围中不包括出版物零售,也不具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该店铺名称和店铺描述明确表示其主营业务为出版物零售。按照相关规定,淘宝公司的行为属于“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但并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律师通过对案件细节的把握和对法律规定的综合运用,意见得到法庭采纳,成功认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著作权侵权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淘宝公司已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本案突破了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认定中,长期注重“通知删除”的事后处理措施,而忽视电子商务平台“事前审查” “事中监督”义务的情形。
本所律师代表我国知名出口电动自行车企业在位于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域名争议案件,并最终获WIPO仲裁院支持。WIPO仲裁院从Identical or Confusingly Similar(双方的使用是否相同或混淆相似),Rights or Legitimate Interests(域名权利或合法利益)、Registered and Used in Bad Faith(注册是否存在恶意)三个维度进行分析,最终采纳了本所律师提交的证据和代理意见,裁决争议域名应当转让至委托人。相较法院诉讼,通过UDRP程序进行国际域名仲裁,可以更加高效、便捷、快速地解决争议,被侵权企业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侵权域名的影响。
承办律师 蒋一凡 陈诗颖
WIPO Case No. D2023-2120
郑某以中州古籍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古籍社”)在未与其签订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创作的作品《*村*道》一书进行出版发行,侵犯了其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取得报酬的权利为由,要求古籍社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巨额损失。本所律师接受古籍社委托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古籍社出版该书是否经过授权,委托作品的委托人使用作品的权限以及委托人是否有权与古籍社签订出版协议,授权古籍社出版发行该书籍的行为是否合法。代理律师经过对案情的梳理,主张从该书籍的创作背景和创作目的进行分析,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因此,古籍社出版该书得到委托人的合法授权,不存在侵犯郑某著作权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郑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律师 何妍
(2022)豫0192知民初1166 号
成都芯源公司(下称“芯源公司”)认为深圳立创公司(下称“立创公司”)在网络平台销售芯片产品时公开其数据手册并去除保密水印的行为涉嫌侵害其数据手册的著作权及技术秘密,针对立创公司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纠纷(索赔45万元)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索赔500万元)。本所律师接受立创公司委托后,对两案进行了全面分析和研判并积极应诉:1、律师针对立创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抗辩原告主体不适格,且其数据手册因他人在先公开而不具有秘密性,在多次开庭后主审法院决定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数据手册进行秘点鉴定;2、法院在审理著作权侵权纠纷中认定立创公司侵害原告作品发表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责令赔偿芯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本所律师在二审程序中通过精准突出核心证据及援引芯片销售相关书籍证明销售芯片产品的交易习惯,有效说服二审法官并最终使得二审法院改判未侵害原告某数据手册发表权且降低判赔额,将委托人损失降低至5万元。芯源公司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广东高院采信本所律师答辩观点并在裁定书中指出鉴于芯片产品销售行为本身面向公众,芯源公司在作品上打保密水印或声明实际上未采取实质的保密措施,芯源公司在销售芯片产品并提供数据手册时,首次提供作品的行为已经行使了发表权,并驳回了芯源公司的再审申请。最终,芯源公司收到著作权纠纷再审裁定后立即撤回了以数据手册作为权利基础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的起诉。在该两案中,本所律师为委托人有效降低540万元经济损失,也为日后其他市场主体销售芯片时公示数据手册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发表权的案件提供了类案裁判思路。
承办律师 刘婷 张新河
(2020)粤0304民初13993号;(2021)粤03民终7317号;(2022)粤民申122号;(2020)粤03民初2293号
原告北京车之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诲纵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享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24案,原告起诉称二被告提供服务的微信小程序“纵汇联动汽车在线保养”上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内容。本所律师接受二被告委托后,对案件风险进行了全面评估,发现如果现有24案败诉,原告后续将起诉二被告上千件案件,涉及金额巨大,二被告将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在此情形下,本所律师结合案件情况,与委托人设计协商方案,并积极反复与原告、法院沟通, 最终促成和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避免委托人遭受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 侯蓓丽
(2019)京0491民初37050号
本所律师代理被告“趣链科技公司”参加诉讼,本案原告诉称被告“趣链科技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之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人身和财产性权益。本案中争议的著作权内容涉及到当前国际最前沿的Hyperledger Fabric区块链技术, 法律事实调查和辨析变得异常困难。原告取证采用了第三方互联网电子取证和固证方式,本所律师则从第三方电子固证主体资格合法性、电子取证方式可行性、合理性等多重角度击破原告的证据链,使得原告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最终原、被告和解。
承办律师 李詰 刘增光
(2019)京0102民初8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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