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柏伶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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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将实施的新公司法,逐渐细化董事忠实勤勉义务。经核查为“影子董事”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需负担任职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并以引入“董责险”的方式预备化解董事赔偿而引发的财务危机。本文单以董事人群为对象,梳理归纳其任职期间可能的涉事风险。
董事在公司中任职以个人为单位,而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实际授予任职董事而非授予董事个人,董事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会”的形式作出决定和采取行动,但董事仍然需要独立的对个人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等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意志、行为和利益需独立合规的态度。固然,董事和委派股东有利益牵连,但不等于绝对受制于委派股东。非上市公司情境下的公司内部决策是基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的,公司整体的利益直接关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利益。而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决策和对外信息的披露,除了关乎公司本身,公司的大股东,更是直接的作用于广大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利益、财产权益,董事受控股股东与实控人指示从事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径所负担的责任,赔偿数额必然升级。
董事责任的负担遵循“过错推定原则”,针对自己没有过错的辩驳,需要自行举证证明损害后果的发生与自己积极或消极的作为、不作为无关联。尤其在涉影响证券市场的若干行动中,不能提供勤勉尽责证明,没有为核验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审查在重要决策、财务报告中签字却不知情,未直接参与,不存在故意或过失,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因相信专业机构未能发现造假行为等理由的主张,均不足以成为过错推定的免责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1)履职损害外部人的责任
(1)绝对禁止行为
(1)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责任案件的胜诉规律有迹可循。适用勤勉义务标准的裁判,多以董事胜诉收场,因为董事比法官的商业判断更专业,司法不易干预经营。而适用忠诚义务标准的案件,则意味着董事败诉需要赔损,因为以个人利益牺牲公司、股东利益的谋私有违公平,而法官擅长公平正义的维持。收集如下建议供董事避坑:
董事责任的负担取决于损害的程度,需在合理的惩戒幅度内,参考涉事人员的薪酬,行业、市场薪酬标准等综合指标。新公司法第193条确定的“董责险”经集体表决允许公司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新规胜于《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第24条购买董责险需经股东大会的批准程序,允许董事会自行决定,而无需股东会批准的前置程序。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公司法第193条)。是否为独立董事资格,是否为上市公司,均不属购买董责险的限制性条件。
董事的离职相对自由,提出书面辞职信通知至公司即可,无需三会或其他公司治理机构或股东许可。董事离职后的任职人数应符合法定人数,而非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人数。任期内离职的董事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新董事就任前,提出离职的董事仍需要履职(公司法第70条)。
新公司法的颁布加强了公司治理机构的作用,董事的经营管理权进一步强化。管理者为维护公司最大利益尽到的合理注意包括积极作为,和避免消极不作为的两个方面。本文结合上市、国资、破产清算等法规政策,以董事为对象,对其任职期内的法律责任整理归纳,有助于规范执业和防微杜渐。
[1]赵旭东、刘斌,《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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