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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犯罪实务研究】证券犯罪从严打击下,推定规则边界校准与抗辩权保障

作者:王科栋 | 2025.05.29


「正文共计约9700字,阅读全文约需39分钟」

引言:证券犯罪打击的新态势

在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进程中,证券市场在经济体系里的地位愈发关键,已然成为企业融资与社会投资需求的关键汇聚地。不过,近年来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频繁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等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资本市场的稳定,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动摇了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为了有效遏制这一严峻态势,维护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相关部门积极行动,持续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彰显出“依法从严打击”的坚定决心,凸显了对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的高度关注。自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的案件数和人数呈现出显著的上升趋势,这充分表明了打击行动的持续深入与力度的不断增强。在这样全链条打击证券犯罪的大背景下,如何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就变得极为重要。


在司法实践中,推定作为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特殊规则,在证券犯罪案件的处理中发挥着一定作用。但由于证券犯罪具有复杂性、专业性以及犯罪手段隐蔽性等特征,证据的收集和认定难度较大,这就使得推定的适用面临诸多挑战。如果不能严格规范推定的适用,可能会导致错误的定罪量刑,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打击到投资者信心,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性。因此,在证券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形势下,严格适用推定规则,坚持遵循证据链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保障当事人的抗辩权利至关重要。这不仅是确保每一个证券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推动资本市场的良性循环具有深远意义。

一、证券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内涵与现状

(一)全链条打击的概念

证券犯罪全链条打击,旨在从证券犯罪的起始策划阶段,到具体实施环节,再到犯罪收益的处置阶段,进行全方位、系统性的打击。它将证券犯罪视为一个完整的行为链条,而非孤立的个体行为。在这个链条中,犯罪策划环节往往是犯罪行为的源头,犯罪分子精心谋划犯罪方案,确定犯罪目标和手段,比如一些操纵市场的犯罪团伙,会提前数月甚至数年制定详细的操纵计划,分析目标股票的市场情况,确定操纵的时间节点和资金规模。实施阶段则是将策划付诸实践,包括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等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开展,像某些上市公司通过虚构业务、伪造合同等手段进行财务造假,以抬高股价吸引投资者。而收益处置阶段,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复杂的手段将非法所得合法化,例如将非法资金转移至海外账户,或者投资于房地产、艺术品等领域进行洗钱。


全链条打击的核心目的在于彻底切断证券犯罪的利益链。传统的打击方式往往侧重于对犯罪行为的某个环节进行惩治,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证券犯罪的发生。而全链条打击通过对各个环节的紧密追踪和严厉打击,使犯罪分子在任何一个环节都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从而大大增加了犯罪成本,有效降低了证券犯罪的发生率。它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打击成果与当前形势

近年来,我国在证券犯罪打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从数据上看,2022-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证券犯罪案件数和人数年均增长分别达到30.5%和16%。在打击财务造假犯罪方面,2022-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69件185人,最高检挂牌督办31件重大案件,已有27件提起公诉。像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严厉查处,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处以高额罚款,并追究了刑事责任,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违法犯罪分子。在惩治交易类证券犯罪方面,2022-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交易类案件284件790人,持续加大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实控人、董监高等“关键少数”,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及职业操纵团伙等黑灰产业链的追责力度,办理了一批有重大市场影响的案件,如北八道集团操纵证券市场案,证监会对其开出史上最大罚单,法院也对相关责任人判处了相应刑罚,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推进,证券犯罪也呈现出一些新的手段和趋势。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如利用大数据分析精准操纵市场,通过算法交易规避监管等。一些犯罪团伙利用复杂的算法模型,对市场数据进行实时分析,精准把握交易时机,操纵股票价格,而且其操作手段极为隐蔽,难以被监管部门察觉。跨境作案也逐渐成为新的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差异以及监管漏洞,将犯罪行为分散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增加了打击的难度。他们会在境外设立空壳公司,通过复杂的股权结构和资金流转,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行为,资金在不同国家的账户之间频繁流动,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追踪和取证。这些新变化给证券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带来了新的挑战,要求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不断提升侦查、取证和审判能力,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日益复杂的证券犯罪形势。

二、推定在证券犯罪认定中的运用与问题

(一)推定规则在证券犯罪中的具体应用

在证券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推定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多个方面,尤其是在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犯罪类型的认定上。以内幕交易罪为例,根据2012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时,存在三种可推定的情形。


“刺探窃取型”是最为典型的一种。比如在某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某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通过微信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送消息:“听说公司最近有大动作,这股票能买不?”内幕信息知情人回复:“可以买点,别声张。”这样明确的刺探与回应信息,足以直接推定该犯罪嫌疑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无需其他附加条件,因为其行为清晰地展现了主动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特定关系型”则侧重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关系密切人员。例如在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中,李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虽已登记离婚,但在经济、生活上仍保持密切联系,如王某在李某交易相关股票前后,多次为李某归还信用卡,二人还以夫妻名义参加聚会,共同探亲、出行旅游。在甲公司与A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某与王某频繁联络、接触,且李某在联络后,其借用的证券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2015年11月11日晚李某、王某与樊某聚餐,次日李某就向借用账户转入200万元全仓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2015年12月29日李某和王某通话后,李某立即将账户内其他股票亏本清仓,全仓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李某无法说明这些异常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基于其与王某的特定关系以及异常交易行为,法院推定李某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构成内幕交易罪。


“联络接触型”主要针对那些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联络接触,但无明确刺探行为的人员。在吴某内幕交易案中,2016年1月6日至3月26日为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这一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公司董事长费某、总经理高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此期间,吴某与费某、高某有多次电话、短信联系,且在3月17日、18日,吴某指使下属使用证券账户内大部分资金重仓买入相关证券60余万股,买入成交金额1443万余元,3月28日复牌后全部卖出,获利314万余元。吴某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尽管无法确定其是否直接从费某、高某处获取内幕信息,但依据司法解释,法院推定其构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最终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罪。


在操纵市场犯罪中,推定规则也有体现。如果行为人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或者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且交易行为与市场正常波动明显不符,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可推定其具有操纵市场的故意。例如某些操纵市场的案件中,犯罪团伙利用多个账户,在一段时间内对某只股票进行频繁的大量买卖,使该股票价格在短期内出现异常大幅波动,明显偏离同行业其他股票的走势,且这些账户之间存在资金关联和交易协同性,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就可以依据这些客观行为推定其存在操纵市场的犯罪故意。


(二)当前推定适用存在的风险

虽然推定规则在证券犯罪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如果适用不当,也会带来诸多风险,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可能导致主观臆断。由于推定是基于基础事实对未知事实的推断,一旦基础事实的认定不准确,或者在推定过程中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就很容易出现错误的判断。


不当推定直接结果就是造成冤假错案。假定在内幕交易嫌疑案件中,嫌疑人张某与某上市公司高管李某有过几次电话联络,且在联络后的短期内,张某买入了该公司的股票。办案人员如果仅依据这些表面的联络接触和交易行为,就推定张某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构成内幕交易罪,那势必会推动刑事案件进行。然而,如果在后续的调查中发现,张某与李某的电话联络内容与该公司的内幕信息毫无关联,张某买入股票是基于自己对市场的独立分析和判断,之前也有过类似的投资决策和交易行为,那么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如果能及时纠正,尚可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但由于前期的不当推定,张某已经遭受了长时间的刑事调查和诉讼困扰,其个人声誉和财产都受到了严重损害。但如果继续坚持不当推定,办案人员仍坚持其独立分析和判断无法排除其获取内幕信息,仍判处内幕交易罪,这就是一个冤假错案


该类内幕交易罪案件中,主观臆断、不当推定或者推定滥用,就会造成只要“联络+交易”就构成内幕交易罪的极端情形,直接架空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抗辩权。


这种不当推定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直接的伤害,也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极大的损害。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任建立在司法公正和准确的基础之上,一旦出现冤假错案,就会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公正性产生质疑,降低司法机关在公众心中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这对于整个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极为不利的,会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和引导作用,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推定适用过程中的风险,严格规范推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确保每一个基于推定的判决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

三、坚持证据链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怀疑的必要性

(一)证据链完整性的内涵与意义

证据链完整性,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系列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明体系。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需要涵盖犯罪构成的各个要素的证据,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以一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为例,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就需要从多个方面收集证据。在犯罪主体方面,需要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如身份证、护照等,以及其在相关证券交易中的具体角色,是实际控制人、交易操盘手还是策划者等。在犯罪主观方面,要收集能够反映犯罪嫌疑人操纵市场故意的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操纵计划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显示其明知行为违法仍积极实施的言辞证据等。犯罪客体方面,需要证明操纵行为对证券市场正常秩序和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如提供相关证券价格异常波动的数据、其他投资者因操纵行为遭受经济损失的统计资料等。在犯罪客观方面,则要收集犯罪嫌疑人实施操纵行为的具体证据,包括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信息、账户的交易记录,如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方向等,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以证明资金优势的存在,以及操纵期间相关证券价格、交易量的变动情况,与同一时期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等的对比数据,用以说明操纵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只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准确、可靠地锁定犯罪行为,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司法公正。


(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重要性

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证据标准,它要求在认定被告人有罪时,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以消除法官或陪审团对被告人有罪的合理怀疑。这一原则在防止冤假错案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前述嫌疑人张某与某上市公司高管联络案件,不当推定,无法排除合理性怀疑就可能会造成当事人错误羁押或者冤假错案。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在审判过程中不能严格遵循这一原则,就可能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而真正的罪犯却逍遥法外,这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也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在证券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确保每一个判决都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之上,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三)证据链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协同关系

证据链完整性与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完整的证据链是排除合理怀疑的基础和前提。当证据链完整时,各个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能够全面、准确地呈现案件事实,使法官或陪审团能够清晰地了解犯罪行为的全貌。在某内幕交易案中,既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有频繁的联络接触,又有犯罪嫌疑人的证券交易记录显示其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传播时间高度吻合,同时还有资金流向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交易资金的来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关联。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使得法官能够基于这些证据排除其他合理可能性,确信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


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又反过来保障证据链的可靠性。在审查证据链的过程中,通过对每一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细致分析,不断排除可能存在的合理怀疑,能够进一步强化证据链的证明力。如果在证据链中发现某个证据存在疑点,如证人证言存在矛盾、物证的来源不明等,就需要对这些疑点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通过补充证据、重新鉴定等方式排除合理怀疑,使证据链更加完整、可靠。只有当证据链完整且排除了合理怀疑时,才能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实现司法公正,准确打击犯罪,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保障抗辩权利的具体措施与意义

(一)抗辩权利保障的现状与不足

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抗辩权利保障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抗辩证据的审查往往不够严格。部分司法人员在面对辩方提供的抗辩证据时,未能充分认识到其重要性,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在一些接触联络型内幕交易证券犯罪案件中,被认定泄露内幕信息人员未被移送审查起诉且一直否认泄露信息情况下,辩方提供了能够证明被告人交易行为存在合理解释的证据,如详细的投资分析报告、行业研究资料等,同时能够证明被告人交易行为与公开信息和专业研究信息保持一致,甚至是利好影响远远超过涉案信息增持公告等证据,但司法人员却没有对这些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核实,简单地以证据关联性不足为由予以排除。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辩方的合理诉求,也可能导致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


对辩方举证设置了过多限制。在一些情况下,辩方在收集抗辩证据时面临重重困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方在调查取证时需要征得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很多证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拒绝配合,使得辩方难以获取关键证据。在涉及内幕交易的案件中,辩方试图向与案件相关的公司员工了解情况,但这些员工担心受到公司的报复,不敢为辩方提供证言,而辩方又缺乏有效的强制取证手段,导致抗辩证据难以收集。此外,在庭审过程中,对辩方举证的时间、方式等也存在不合理的限制,使得辩方无法充分展示抗辩证据,影响了其抗辩权利的行使。


(二)保障抗辩权利的具体路径

为了切实保障抗辩权利,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具体措施。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是首要任务。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抗辩的程序、标准和要求,确保辩方在行使抗辩权利时有法可依。明确规定辩方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有权提出抗辩,详细说明抗辩证据的提交期限、形式和审查程序,以及对抗辩证据的采信标准。如果证券犯罪案件中存在刑事推定,那就还应赋予辩方一定的调查取证权,如建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允许律师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配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至关重要。通过定期组织专业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抗辩权利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其审查抗辩证据的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证据规则、逻辑推理、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知识,使司法人员能够准确判断抗辩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可以邀请专家学者进行案例分析和专题讲座,分享国内外先进的司法经验,拓宽司法人员的视野。同时,建立司法人员考核机制,将抗辩证据审查能力纳入考核范围,对表现优秀的司法人员给予奖励,对审查不力的进行问责。


建立有效的救济机制是保障抗辩权利的重要环节。当辩方认为其抗辩权利受到侵犯时,应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救济。可以设立专门的申诉机构,负责受理辩方关于抗辩权利受侵犯的申诉案件。申诉机构应独立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专业的法律人士组成,确保申诉处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如果辩方对抗辩证据的审查结果不服,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依法对上诉进行审查,若发现原审法院存在侵犯抗辩权利的情况,应依法予以纠正。


(三)保障抗辩权利对公正司法的意义

保障抗辩权利对于实现公正司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它是程序正义的重要体现。在刑事诉讼中,程序正义要求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抗辩权利作为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其保障与否直接关系到程序正义的实现。如果辩方无法充分行使抗辩权利,就会导致诉讼双方在证据展示和辩论上的不平等,破坏了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只有保障抗辩权利,才能使辩方有机会对控方的指控进行有效反驳,实现诉讼双方的平等对抗,从而维护程序正义。


保障抗辩权利有助于发现案件真相。在证券犯罪案件中,案件事实往往复杂多变,证据繁多。通过保障辩方的抗辩权利,能够促使控辩双方充分展示证据,从不同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论证和分析。辩方提供的抗辩证据可能会揭示出控方证据中存在的漏洞和疑点,帮助司法人员更加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事实,避免片面地依据控方证据作出错误的判断。


保障抗辩权利能够有效防止错案的发生。错案的产生往往与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不全面、不准确有关。如果忽视辩方的抗辩权利,就可能导致一些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被排除在诉讼之外,增加了错案发生的风险。通过保障抗辩权利,让司法人员能够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全面审查正反两方面证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从而大大降低错案发生的概率,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五、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当前,在证券犯罪打击中,推定规则的适用存在诸多不明确之处,亟需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加以规范。应细化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明确在何种具体情形下可以适用推定,以及适用推定需要满足哪些前提要求。例如,对于内幕交易案件中“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的推定,除了现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形外,还应进一步明确“联络接触”的具体标准,如联络的频率、时间长度、内容等因素达到何种程度才能构成推定的基础。同时,详细规定推定的程序,包括推定的启动主体、启动条件、推定过程中的告知义务、当事人的异议权等。应明确抗辩权利的范围,具体列举当事人可以提出哪些类型的抗辩证据,如市场分析报告、行业研究资料、交易习惯的证明材料等,以增强当事人行使抗辩权利的可操作性。还应规定抗辩权利的行使方式,包括抗辩证据的提交期限、提交方式、质证程序等,确保抗辩权利能够得到有效行使。通过这些措施,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不确定性,使推定规则的适用更加公正、合理。


(二)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能力建设

司法人员在证券犯罪案件的处理中起着关键作用,其专业能力和司法理念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与能力建设至关重要。应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参加证券犯罪相关的专业培训,邀请证券领域的专家学者、资深法官、检察官等进行授课,系统学习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运行规则、常见的证券犯罪手段和特点等内容。开展证据规则的专题培训,深入讲解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特别是针对推定规则的适用、证据链的构建、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把握等难点问题进行重点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证据规则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注重培养司法人员的公正司法理念,通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案例研讨等活动,强化司法人员的公正意识、责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使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能够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严格依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可以建立司法人员的考核机制,将培训成果和实际办案能力纳入考核范围,激励司法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监督与纠错机制

为了确保推定规则的正确适用,防止抗辩权利受到侵犯,建立健全监督与纠错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在内部监督方面,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加强对自身办案过程的监督,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定期对证券犯罪案件进行评查,重点检查推定规则的适用是否正确、抗辩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级机关应加强对下级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业务研讨会等方式,统一执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及时纠正下级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偏差。在外部监督方面,应充分发挥律师、当事人、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有权对司法机关侵犯当事人抗辩权利的行为提出异议和申诉,司法机关应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应。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对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举报投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媒体应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证券犯罪案件的处理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对司法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曝光,促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推定和侵犯抗辩权利的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论:构建科学公正的证券犯罪打击体系

在证券犯罪全链条打击的大背景下,严格适用推定、坚持证据链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以及保障抗辩权利,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实现司法公正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严格适用推定规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证券犯罪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但必须严格规范,防止主观臆断,确保推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坚持证据链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是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的关键,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障抗辩权利则是实现程序正义、发现案件真相的重要保障,它使辩方能够对控方的指控进行有效反驳,促进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有助于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


展望未来,笔者认为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以实现有效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在立法层面,应不断完善证券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推定规则的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抗辩权利的范围和行使方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与能力建设,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司法理念,使其能够准确把握推定规则、证据链完整性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内涵和要求,公正、高效地处理证券犯罪案件。要建立健全监督与纠错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推定和侵犯抗辩权利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只有通过构建科学公正的证券犯罪打击体系,才能在有效打击证券犯罪的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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