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钟瑜 梁书仪 李小龙 | 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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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企业积累了海量的数据资源,如何将这些资源转化成数据资产成为企业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核心诉求?企业数据资产入表,就是将数据纳入企业报表的资产项以体现其业务贡献与真实价值、并实现科学管理的过程。本文基于笔者团队协助客户处理数据资产入表的实践经验,从数据合规视角对数据资产入表进行重点分析,讲解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的相关操作流程,并为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所涉法律问题之解决提供浅薄建议。
(一)适用范围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正式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旨在解决数据资源转化为数据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1]、第二十二条[2]以及《暂行规定》第二条[3]之规定,笔者认为“数据资产”的具体内涵应当为:由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或个人合法拥有或控制的,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可进行计量或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带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数据资源。
《暂行规定》并未改变现行准则的会计确认计量要求,企业仍需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来判断数据资源是否能够被确认为资产。《暂行规定》具体包括两类数据资源,一是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二是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
(二)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原则
企业应当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进行确认和计量。其中,企业使用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无形资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以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对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规定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以存货进行确认和计量。
表2 企业最终目的为出售的数据资源之存货认定
(三)列示和披露要求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履行更严格、更精细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数据资源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提出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并采取了强制披露结合自愿披露的模式。企业应当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会计信息,还应当根据外购、自行开发或加工和其他方式取得的类别进行披露。企业可以对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来源、权属等信息,以及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应用场景和创造价值的影响方式等信息自愿披露。
表3《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
(一)企业数据资产的权属确认问题
《暂行规定》等现行规定未明确规定界定“拥有”“控制”之概念。《暂行规定》并未对第二类数据资源的“拥有”“控制”应当符合的条件或定义进行列举,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的“控制权”在数据资源相关法律中也未有具体界定。而数据权属及其分配规则不清晰,将直接阻碍金融数据的积极利用。[4]笔者认为,参考欧盟设立个人信息权的赋权模式,通过确认数据主体在金融数据的数据处理过程中所获得的利益,可以进一步证成数据主体的相应权属[5]。
针对金融数据的数据主体,其基于个人信息的人格属性与财产属性而享有原始数据的数据所有权,并可基于所有权许可金融数据处理者收集与处理相应的金融数据,也有权从金融数据处理者处获得相应的对价。针对金融数据处理者,可在金融数据的采集、加工、共享等过程中,基于其投入的巨大资金等成本以及金融数据所有权人的许可(或者基于法定事由而直接取得相应数据处理权利),取得金融数据的用益权[6]。金融数据的处理者可基于数据用益权,直接控制、开发、再许可、转让金融数据,也可在遭受他人干涉、窃取和破坏数据后,寻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救济。
根据上文的数据资产权属论证,笔者建议,持有数据资产的企业在尽可能的情况下,根据目前已设立的数据登记机构之规则与要求,主动对数据资产进行汇总整理并予以权属登记,以规避后续因权属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
与之同时,持有数据资产的企业主动确保数据资源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如从数据来源、数据内容、数据处理、数据管理、数据经营这五个属性对待入表的数据资源进行厘清。例如,针对用户行为数据,虽然企业可以利用其增长流量和经济利益,也可以利用用户行为记录所产生的用户偏好数据形成用户画像精准营销,但由于该部分数据涉及用户隐私信息,按照现行规定不建议作数据资产入表处置。此外,针对数据存储与数据资源管理,企业应当确认其是否已经取得存储该等数据资源所需的相应资格、资质或许可,并注意数据在存储、使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保护问题。
(二)企业未来数据资产的经济收益评估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章“资产”的规定,企业将数据资源确认为资产过程中,会出现两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问题:第一,针对“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要件认定问题,即如何论证数据资源是否很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第二,针对“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要件认定问题,即在数据资源相关成本归集与分摊过程中,难以对企业经营成本与数据资源研究开发成本进行明确区分。
笔者建议,持有数据资产的企业,分别从外售数据、自营数据、以不持有数据的方式使用或经营等以下三个不同场景,对企业的数据经营活动是否产生未来经济收益进行评估与确认。
针对数据外售场景,企业可根据数据产品或服务的用途和售价来判断未来是否产生经济收益,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论证角度:(1)业务范围,如产品或服务类型等;(2)流通环境或交易的平台市场;(3)产品或服务的合规性,如数据收集的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满足脱敏等要求。以上海数据交易所的实践为例,在场内流通的数据产品,在满足内容可用、来源合法、权属无争议、应用场景明确等验证条件后可授予其数据资产凭证。
针对数据自营场景,企业基于开发数据而产生收益的方式,一般表现为通过分析数据获得有关市场、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商业信息,来帮助企业改善战略定位或提高利润和市场地位。企业需要说明自身技术和财务资源足以完成数据的开发,所开发数据对主要业务的影响路径,评估前期开发数据的使用对营收额或利润的边际贡献。
针对不持有数据的场景,企业可通过数据交易平台购买数据的使用权或经营权,而后通过“可用不可见”等形式进行价值创造。该场景下企业虽然没有在物理意义上持有数据,但可使用作为生产要素的数据与算法相结合形成产品或服务,以供出售或支撑企业业务。如果可验证该数据产品或服务存在市场,或对企业利润有贡献,则认为企业持有的数据使用或经营权能够带来未来经济收益。
(三)企业数据资产入表与数据合规管理问题
如前所述,对于可以被确认为企业资产的数据资源首先需要满足“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前提条件,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依然需要重点关注数据合规方面的问题,为数据资源入表扫清源头上的障碍,特别是针对数据来源、数据处理、数据管理、相关业务运营等全链条,均应当充分考虑合规事宜。
1.数据来源合规
企业数据资源的取得方式因业务场景的不同有多种,例如自行生产、公开数据采集、授权使用等。对于除自行生产之外的其他数据资源,企业应当确保数据资源的取得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例如,企业通过APP、传感器等方式自行采集个人数据时,应当确保取得相关数据主体的授权;对于从其他数据提供方处购买相关数据的情形,企业同样应当关注所购买的数据是否具有合法的来源,必要时可以要求数据提供方作出相关陈述保证,保证其提供给企业的数据已取得了所有相关数据主体的合法授权,不侵犯任何相关数据主体的合法权利等。
2.数据处理合规
数据处理合规要求企业对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当企业的数据资源中包含个人信息时,企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等。对于敏感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规定。又例如,当企业的数据资源中包含重要数据时,由于重要数据一旦被泄露或篡改、损毁,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因此企业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重要数据的特殊处理要求,对重要数据实行重点保护。
3.数据管理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对企业的数据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例如,企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对重要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合规审计等。
4.相关业务运营合规
企业在开展和数据相关的业务时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应的资质证照。例如,对于通过互联网平台的方式获取数据的企业,应当获得互联网相关业务所需的增值电信业务等相关证照,倘若企业提供的服务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企业在向公众提供前还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手续。
注释
[1]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改)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2]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修改)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3]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
[4] 参见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第111页。
[5] 刘友华:《消费者权益保护视域下金融APP数据处理的规制研究》,载于《消费经济》2022年第1期,第25页。
[6] 参见申卫星:《论数据用益权》,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1期,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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