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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常见法律问题解析暨那些疫情期间劳动人事领域企业关心的事

作者:刘晴 | 2020.02.12


问题一延长假期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答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其后随着疫情的发展各地陆续发布进一步延迟复工的通告,各地企业复工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推迟,现根据目前国家和不同地区的政策,就延长假期的工资支付问题说明如下:

1、2020 年 1月 25 日至 2020 年 1 月 27 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 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2020 年 1 月 28 日至 1 月 30 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3、2020 年 1月 31 日以及 2 月 1 日是国家规定的延长假期期间,属于特殊假期,在这两日内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不上班的亦需要按照正常出勤支付工资;

2 月 2 日是正常休息日,上班的应当支付 200%的日工资,根据北京市的规定,企业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4、2020 年 2月 3 日至 2 月 9 日的工资支付问题需要看各地的规定:

(1)北京地区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规定,非关系国计民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20年2月9日24时前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

具体而言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其二、采取错时弹性灵活计算工时方式前往办公室工作的,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其三、2月3日至7日给员工放假的,针对此种情形截至目前北京市暂无具体明确规定,我们向北京市12333进行了政策咨询,得到答复如下:

首先、建议安排员工年休假,以保证员工工资的正常支付;

其次、若员工不同意年休假或企业最终决定不采用年休假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此期间放假的工资支付作出具体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按待岗假支付工资、调整此期间薪酬等;这里需要特别提示的是,此处的实际操作中务必要做到“双方协商一致”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若实践中确有此类需求,具体实施中有任何需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最后,北京地区,2月8、9日属于正常休息日,不需要支付工资。 

(2)上海地区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延迟本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规定,非关系国计民生重点行业的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具体而言,上海也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其一、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的员工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至 2 月 7 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其二、根据2020年 1 月 28 日上海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的权威答复,上海地区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其三、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在家上班的,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由企业给予补休或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问题二员工因疫情紧急措施不能到岗、隔离、治疗期间,工资该怎么发

答复:

针对员工因疫情出现的以下几种情况,我们根据国家及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分别说明如下:

原则性规定:

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第一种情况员工因疫情紧急措施不能到岗的情况

北京地区规定: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件第二条第2款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京复工的职工,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复工时间较长的,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安排职工待岗。待岗期间,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执行工作任务的出差职工,因疫情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人社部等于2020年2月7日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明确提出“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综合前述规范性法律文件,截至2月7日,北京地区针对因疫情紧急措施不能到岗的员工的工资支付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优先安排职工年休假等各类带薪休假

第二、若各类休假用完仍不能到岗的员工按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进行协商(这里需要提示的是必须与职工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才能实施,请公司务必注意保留协商一致的证据材料),协商一致后,在北京地区分两种情况执行:

1、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基本生活费。

另外,北京市人社局联合市教委发文(京人社劳字〔2020〕13号)虽然饱受社会各界争议,为保证公司对目前相关政策的全面掌握,同样列示于此:每户家庭可有一名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企业按出勤照发。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标准支付。 

第二种情况 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后排除是病人或病原携带者的情况

北京地区规定:

京人社劳字〔2020〕11号文件第二条第1款规定: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及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经隔离、医学观察排除是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后,隔离、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 

第三种情况 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情况

北京地区规定:

员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企业应当保障患病职工依法享有医疗期和病假工资;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应当享有医疗期。职工医疗期中,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问题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应当如何发放

答复: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这是现行国家层面法律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主要规定。

在此期间,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属于不可抗力,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该条除类似《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有明确规定以外,国家层面以及其他地方并无明确规定的,另外结合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我们认为针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的工资须按照前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发放。

具体到北京地区,应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题四外地员工返京后,员工居家隔离期间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答复:

外地员工返京后,按照北京市卫健委及公司要求进行居家隔离的因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工资支付问题:

第一、居家隔离期间,员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

第二、居家隔离期间,公司给员工放假的,应参照前述截至2月7日北京地区针对因疫情紧急措施不能到岗的员工的工资支付原则处理。


问题五企业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有哪些保障措施

答复:

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即便经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最长也不得超过30日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具体到北京地区,如何针对本次疫情申请稳岗补贴,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尚未有明确落地性规定,后续我所将持续关注该问题在北京的落实执行政策。


问题六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

对于被确诊为新型肺炎的员工,可以被视为处于医疗期内,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治愈为止。

对于被隔离观察、被采取隔离措施或者被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员工,根据各地政府的通知规定,企业同样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当顺延至隔离期、隔离措施或者其他紧急措施结束为止。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如果医疗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的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时劳动合同也已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问题七假期结束,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

劳动者未及时返回单位上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核实劳动者未及时提供劳动的原因,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区别处理:

第一、若确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对于非前述客观原因,不愿复工的职工,首先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具体处理方式、流程请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并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


问题八员工因病毒感染患病发生的救治费用,有无补助

答复:

根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经费有关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对于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中央和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医疗费用。


问题九北京地区社会保险缴纳期限是否延长

答复:

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延长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作的通告》北京市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对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需要提示的各企业注意:无论是普通企业社保缴纳期限延长至3月底还是前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以延长到7月底,具体延长办法、手续等均请详见北京市人社局于2020年2月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参保单位(个人)延长社会保险缴费具体办法的通告》


结语

以上是我们汇总了近期企业客户关心的劳动人事相关问题,结合现行有效的国家和地区的政策法规提出的专业法律分析和观点,在此疫情关键时期,希望可以通过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为各企业贡献绵薄助力,我们一起共克时艰!鉴于,近期各地区政策频出,规定不一,有些问题也会随着政策的进一步出台而有所更新、变化,也请大家随时关注,我们也将尽力为大家及时更新相关问题的最新法规、政策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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