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所楼建锋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纠纷案件一审二审胜诉,对方再审申请被上海高院驳回,至此,纷扰已逾一年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结案。
案情回顾
本案被告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我方委托人,于2017年X月X日召开涉案临时股东大会并形成相关决议,通过《关于罢免Z(原告)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及《关于选举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原告认为此罢免议案的通过在程序及实体方面均不合法,在未提供事实与理由及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故提出撤销该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讼请求。并在二审中提出涉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中未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违反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代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罢免董事是股东大会的权限,公司董事会以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关于罢免Z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上公告后,将罢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原告自任职期间,有意削弱委托人第一大股东的股东地位,扰乱公司经营,妨碍监事会正常履职,股东大会决议解除被告董事职务理由合法。尽管公司选举董事时,候选董事的信息披露略有瑕疵,但鉴于其在公司任职多年,持股多数的股东比较熟悉并了解候选人,并在正式当选后,候选人已经按照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规定出具了声明函,因此,该瑕疵并不妨碍股东公平地参与多数意思的形成,对股东行使权利未造成重大影响,对股东大会决议亦未产生实质影响。
本案历经了一审、二审、上海高院再审审查阶段,看似是股东与公司的纠纷,实则为公司前后两任大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争夺。
我方代理意见均得到了法院的充分支持,原告的申请均被驳回,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以维护。这不仅得益于本所在公司业务领域丰富的诉讼经验,也离不开楼建锋律师团队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始终秉持的严谨、专业、高效的服务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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