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委员会参与的委托人内蒙古包头阳光美景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危废处置项目行政复议案中,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复议程序中获得支持,再创佳绩。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2011年5月20日,委托人经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批准,成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内蒙古中西部地区)项目唯一合法运营主体。后相对方在明知委托人存在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仍于2019年12月19日,批准第三方(在委托人原址注册成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时限2019年12月-2020年11月。相对人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明显存在“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行为情形。
为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我所代理律师及团队成员经审慎讨论,多次研判,向相对人提交履行监管职责申请书,要求其依法履行职责,暂不予核准第三方就标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重新或换证申请,但其一直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答复。后,委托人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复议机关对生态环境厅的行为进行监督、纠正。经过严格听证、举证,复议机关最终认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危险废物,系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75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本案涉及判例研究、危废认定标准、危废政府协议、政府监管等多方面专项法律规定,代理团队主要观点被充分采纳。
康达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与能源业务委员会继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并获得2020年度《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杰出交易奖后,本案在省级政府复议程序中获得进一步突破,亦具关键意义。
代理团队成员
杨荣宽 张良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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