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文轩
现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本科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主要执业领域为保险法律。
个人简介
鲁文轩律师深耕保险法律领域,承办该领域多起重大案件,目前担任康达保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是环太平洋律师协会(IPBA)保险专业委员会成员、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代表,并促成康达在“保险与再保险领域”连续两年荣获“商法”年度卓越律所大奖。
在保险领域,他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见解,同时也积累了良好的客户资源包括: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数十家保险机构,其中大多数是总公司层面的合作。
鲁文轩律师带领的团队由熟悉各类保险产品及理赔、追偿和险资运用事务的资深律师组成,成员不仅精通保险法律,而且对保险业务以及内部工作流程和模式有深刻理解。他带领保险专委,整合各分所、各专业委员会资源,形成总分所协同、多领域合作的优势,更高效、更专业、更系统地应对国内大型保险客户的跨区域、跨领域法律问题。
职业成就
1、保险法领域
鲁文轩律师曾处理国内多起在保险法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包括:
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某资本公司董责险纠纷案件,案涉金额4.5亿元;
某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农业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赴内蒙古境内14家养殖场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案涉金额6000余万元;
某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与某牛奶企业保证保险纠纷,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
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涉金额3547万元;
某保险公司宁夏分公司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纠纷,系陕西省十大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
代理某两家保险公司处理涉及保险欺诈的出口信用保险案件,赴马来西亚与当地律所、警方总部商业犯罪调查局以及私家侦探合作调查贸易真实性和关联性等情况,案涉金额3000余万元;
代理某保险公司与某三甲医院医疗责任险系列案件,最终全部胜诉;
为国内某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为国内某人寿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业务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与欧盟律师事务所合作出具法律意见书,促成新加坡某银行与中国某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业务合作;
他出色的业务能力获得客户认可,连续担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保业务常年法律顾问项目负责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及诉讼律师库项目负责人,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宝保险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三峡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裕利安怡信用保险公司、安卓信用保险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中心等多家保险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2、涉外领域
鲁文轩律师运用出色的英语能力提升康达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代表康达赴马尼拉参加IPBA(环太平洋律师协会)2018年度会议;赴首尔参加IBA(国际律师协会)2019年度会议;促成马来西亚ZICO律所及新加坡Gurbani & Co律师事务所赴康达交流。
个人风采
鲁文轩律师自2016年10月加入康达以来,长期致力于保险法律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康达内部及保险业内均取得了优异成绩。在康达内部他积极参与康达保险专业委员会的筹建工作,助力康达专业化发展,目前担任该委员会副主任;他乐于分享,在日常工作中积极解答同事的保险实务问题,在康达30年案例汇编中分享保险实践案例,同时在“康达专业委员会网络直播分享课”活动中担任主讲人分享保险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鲁文轩律师搭建了较为稳定的保险团队并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目前他领导的保险业务团队已有多名成员,构成合理,能够较好地兼顾常法单位驻场和出庭应诉业务。
同时,鲁文轩律师是康达足球队的成员,在律协组织的各项足球比赛中保持较高的出勤率,并为康达争取了多项荣誉。
经典案例
某保险公司承保的保证保险业务发生贷款逾期,被保险人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委托人,要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
委托人曾先后委托其他两个律所进行刑事控告,均因证据未达要求未予受理,案件代理难度较大。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走访业务相关主体、向海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等方式,取得投保人伪造车辆关单等权属证明文件与保险人签订质押合同,骗取保险公司为其出具保险单的有利证据,代理委托人向公安机关控告投保人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被立案侦查。
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诉中,康达律师积极答辩,最终促成双方调解,委托人承担49%的赔偿责任。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人胜诉或者部分胜诉的案件极为罕见,康达律师利用刑民交叉手段,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扭转了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不利地位,为客户处理类似业务风险提供有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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