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达律师事务所夏禹律师代理的某民营企业家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案,成功争取二审法院改判,将一审刑期四年变更为三年并适用缓刑。
本案难点在于:1、本案虚开增值税税款金额已经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且本所律师二审阶段才介入,而当事人已经于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认可了检察院3-4年的量刑建议,一审量刑并无不当;2、原审判决在事实认定、罪名选择、相关情节的认定等层面也无任何不当;3、该案一审法院近几年判决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案件数量较多,经检索,本案相较于其他案件量刑并未过重,且二审法院对类似案件并无改判先例。
承办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与二审法院取得联系并会见了当事人,在与二审法官交换意见时,法官明确表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量刑正确。
在当事人及家属已经对改判不抱希望时,承办律师认为,一审判决虽然没有错误,但是,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实没有必要对当事人判处实刑,对其适用缓刑更为合理,也更能彰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故,承办律师着重从“当事人本人对我国科研事业的贡献”、“涉案企业对我国高新技术领域的贡献以及在纳税、就业层面的作用”等角度,结合“本案虚开行为的发生时间”、“虚开行为发生的特定历史背景”、“当事人取保候审期间的个人表现”,并结合当前国家对民营企业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趋势,多次与承办人沟通并提交了关于本案没有判处实刑必要性的辩护意见。
最终,二审合议庭采纳了上述辩护观点,认为可以依法对本案当事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从政策落实的角度而言,加强对民营企业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并非空谈,确实在逐步落实到个案当中;从司法环境而言,对于虽然无明显错误但是不够合理的判决,二审法官也能依法改判,体现了法官在案件中的专业和担当;对当事人本人而言,成功避免了长达四年的牢狱之灾,已经顺利回归社会、家庭;从代理类似案件的借鉴意义而言,辩护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并非只能将重点放在“罪与非罪”、“重罪轻罪”、“量刑情节”等传统辩护层面,而是可以结合最新政策及个案的特殊之处,在不否认原生效判决“正确性”的基础上去论证其“合理性”,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康达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不负当事人信任,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
夏禹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