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康达呼和浩特分所律师代理的房地产开发商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通过辩护成功将70余起指控降至2起,并将指控金额从1774余万元降至44.5万元,最终将被告人从原来的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档降至数额巨大量刑档,争取到10年以下的量刑。
李某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在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新区开发了某住宅小区。在开发过程中李某因资金短缺,遂通过以房抵债、以房抵押及出售等方式进行融资,最终因部分抵顶房屋无法交付,涉嫌“一房二卖”,被当地司法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公诉。由于本案涉及利益主体较多、案情复杂且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此在代理律师介入本案时,被告人李某已在看守所羁押近3年。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涉及“一房二卖”情形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问题。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瑕疵、给对方造成损失等外观特征上十分近似,如何准确划清二者之间的界限,一直是法律实务中颇为棘手的问题。
本所律师介入后,将70余起指控逐笔细化,将1774余万元的指控金额进行了分类整理,形成多份诉讼图表,在辩护意见中从多个角度进行阐述,以此厘清在“一房二卖”情形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1、李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其通过融资所谋取利益是否存在对价还是“空手套白狼”;2、李某客观上是否存在履行合同的行为、还本付息的行为以及其他能够体现实际履约的行为;3、李某在“一房二卖”中的虚假之处是有意履约下的局部虚假还是毫无履约诚意的整体虚假,该处虚假是否已上升到刑事诈骗的法定标准;4、造成李某“一房二卖”的原因以及李某在案发时是否存在继续履约、解除返还亦或变更合同的基础条件。本案历经一年多并经两次庭审,最终本所律师成功说服法官,将大量指控排除在合同诈骗之外,为被告人从轻降档判罚奠定了基础。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一方面刑民交叉案件作为近年来一类典型的疑难案件,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理论上都没有成熟的、完善的体系来分析刑民交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复杂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逐步积累辩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另一方面在当前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行业转型调整、金融借贷纠纷频发的大背景下,在涉及刑民交叉案件时,应避免将民事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刑罚权随意侵入民事纠纷,要更好地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
张海军 周峰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