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康达律师代理的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检察机关于近日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在郎某某的配合下将该公司财产人民币5500余万元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
本案难点在于:1、本案系因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及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集体联名举报,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时间跨度大,案情复杂;2、本案从外部表现来看,郎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对于公司日常运行具有管理职责。
本所律师在仔细查阅案卷和当事人反复沟通后发现本案有两处突破口:首先,郎某某虽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但其仅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设计,对于公司人事、财务、运营等核心事项均不具备实际控制力,特别是公司财务事项完全由实控人郭某某掌控。其次,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郎某某在同案郭某某实施转移公司财产的过程中提供了帮助。针对上述情况,本所律师及时和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持续有效的沟通,并撰写了详实的《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院,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
本案最终获得不起诉处理,充分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法治精神,彰显了“谦抑慎刑”的司法理念和“少捕慎诉”的刑事司法政策。
康达律师也将一如既往地坚持专业、细致的服务理念,不遗余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捍卫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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