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及央企合法权益被侵害,历时七年的复杂、疑难诉讼案件,终获全面胜诉。
2013年某国有公司为了给某民营公司提供融资,通过与某大型能源公司及多家公司签订多笔上下游煤炭买卖合同的方式掩盖真实的融资目的。后因某民营公司未偿还某国有公司的融资款项6000余万元,2015年某国有公司为了逃避责任人为割裂融资贸易链条遂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对某大型能源公司诉讼,利用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其返还煤炭货款。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某大型能源公司败诉。
某大型能源公司不服一审、二审判决,经研究决定委托我所连艳、曲洪波律师团队代理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在重审中,连艳、曲洪波律师提出,某国有公司与某大型能源公司等公司所签订的上下游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其以通过某大型能源公司等几家公司以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的方式进行过账,达到某国有公司将融资款项出借给某民营公司的目的;各家公司间均无实际交易煤炭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并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过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采纳了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以各方当事人以虚假的循环买卖合同,掩盖了企业间实质的融资借款法律关系,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并据此依法驳回了某国有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国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2年7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22年7月19日作出判决,驳回某国有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历经7年,在经过原一审、二审某大型能源公司均败诉的情形下,经过我所律师团队及某大型能源公司互相协作,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召开多次案件分析讨论会,分析本案的难点在于从程序上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法追加各参与融资过账方参加诉讼和在实体上对各参与方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为了解决难点问题,我所律师团队对各参与方的大量的合同、资金流向、相关凭证等进行梳理和对比,并积极与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使案件恢复本来面貌,并获得全面胜诉,维护了作为央企的某大型能源公司合法权益并赢得了委托人的赞誉。
本案代理律师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