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律师代理某中央金融企业作为被告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收获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支持本所律师提出的上诉意见。
本案系某地产项目债务重组后的债权转让纠纷,涉及债权标的本金人民币2亿余元,土地使用权价值近6亿元。该案所涉地产项目在开发过程中因巨额债务导致项目烂尾。某中央金融企业为盘活项目对该项目债务进行重组,将分散的债权重组后以项目土地使用权、项目公司股权等作为债权担保,组成资产包后转让给本案原告。此后,项目方因涉嫌黑恶势力被某省高院以诈骗等罪名判处无期徒刑。刑事判决认定本案债权转让中的部分原始债权虚假,并将实施债务重组的某中央金融企业认定为诈骗犯罪的被害单位,判令刑事案件被告人向某中央金融企业退赔债务重组过程中支付的相关对价。本案原告作为重组债权的受让方,基于上述刑事判决向某中央金融企业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债权转让协议,返还债权转让对价2亿余元并支付巨额利息。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本案涉及刑事案件已认定为诈骗的部分债权转让,判令某中央金融企业承担本息合计2亿余元的转让对价返还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牵连型刑民交叉案件,案情因涉及烂尾房产项目,黑恶势力,不良资产转让,时间跨度十余年,案件事实相互交织,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缺乏类案可供参考。本所律师于二审期间接受委托代理该案。经过严谨高效的工作,本所律师就本案的重点问题作出分析:
一、关联刑事案件的相关认定对本案债权转让纠纷是否具有预决效力。
二、刑事案件将中央金融企业作为诈骗的被害人,由刑事案件被告人向中央金融企业承担退赔责任,是否会导致中央金融企业双重获利,进而被法院认定中央金融企业需承担本案款项的返还责任。
三、资产包中债权与抵押权是否可分。
四、原告受让的债权是否已经受益,其是否存在实际损失。
本所律师经过多方取证、反复论证,认真研读一审判决的证据材料和判决理由,查阅相关理论研究和专业著述,提出关联刑事判决因不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相关认定对本案民事纠纷没有预决效力;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应根据民事法律规范来确定,被害人的身份不能成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即使出现双重获益也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协调解决;本案资产包的相关权益为独立整体,不能进行分割;本案债权权利已经由原告实际行使并受偿,原告无任何实际损失;一审忽略案件核心事实,应当发回重审或径行改判的上诉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经过二审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全面支持了我方上述意见。最高院认为,本案债权转让协议已经得到实际履行;对原告享有的担保权是否已经实现等案件事实应当进行全面审理;债权是否可分应当审查担保权是否可分;生效刑事判决确定中央金融企业为被害人,并由刑事案件被告人退赔,并非本案债权转让合同解除的法定或约定依据,不必然导致被害人重复受益,即使特定情况下出现双重获利的情况,亦可在执行程序中协调解决。据此,最高院认为某高院一审判决对相关事实应审未审,导致基本事实不清,将案件发回重审。本案亦取得了阶段性代理成果。
未来,康达律师将一如既往为客户提供严谨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