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苟博程、段永刚、李闻迪代理的一起涉及PPP项目融资过程中的越权担保疑难复杂案件,推翻了西安中院、陕西高院以及类案中最高院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委托人挽回了巨额损失。
案件背景
委托人的控股股东某高速公路公司作为某市高速公路项目PPP融资方式的社会资本方,与意向施工公司签署合作意向协议,意向施工公司向某高速公路公司先行支付工程保证金,某高速公路公司保证项目启动建设后给予意向施工公司一定量的施工量。后因项目审批缓慢,意向施工公司与某高速公路公司达成约定,将工程保证金转化为借款并约定了一定比例利息,后签署还款确认等协议,约定由某高速公路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返还转化后的借款。后委托人法定代表人以委托人、某高速公路公司和意向施工公司签署三方协议或以委托人名义出具单方还款承诺形式,约定确认某高速公路公司收到的工程保证金已投资至项目公司即委托人方,如某高速公路公司无法按期偿还投资款及利息,委托人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保证期限三年,至款项还清为止。此类以委托人名义签署的协议中均未有委托人盖章,委托人内部也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委托人章程经过工商备案登记,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对外举债和担保需经过股东会三分之二多数表决通过。此种与不同意向施工公司签署的协议引起诉讼多起,最早一起于2018年12月经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委托人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该判决起到多米诺骨牌效应,此后委托人多起类似案件均按照此思路裁判。本次西安中院、陕西高院判决的案件,也正是参照最高院这一案件进行的裁判。
办案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并梳理了委托人此前涉及的多起案件的相关材料;对九民纪要前和后、民法典生效前和后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担保与债务加入的裁判案例的裁判标准进行了大量梳理,并对相关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对于委托人公司与项目相关的材料进行了全面梳理,从中找出有价值的新证据以及虽不能作为新证据但可以作为参考资料的材料,起草了再审申请并提交最高院。随后,本所律师又前往西安中院、陕西高院调阅庭审笔录,同时研究了委托人之前败诉的类案中法庭审理中所关注的问题和原告法庭中的主张和辩论意见,经过大量准备工作后,参与再审审查阶段的调查询问,取得了最高院裁定提审并中止原判决执行的阶段性胜利。最后,本所律师继续针对再审审查询问过程中法官关注的事实与理论争点,进一步将委托人多年来的财务资料整理成参考资料、问题核实答复等资料提交最高院。结合其他类案中法官关注的问题、最高院法官关注的问题及可能关注的问题,内部进行了多轮讨论,为提审开庭作了充分准备。庭审结束后又根据庭审情况调整代理意见,就争议焦点起草代理意见提交法庭。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本案取得了胜诉。
案件亮点
九民纪要前,此时越权担保的法律效力认定,多以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不能以此认定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担保行为无效。九民纪要对此问题作了规定后,由于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需要一定过程,且九民纪要效力层级低,导致很多法院及法官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而委托人的多起案件也因此败诉。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对于此问题吸收了九民纪要部分基本立法观点后有所调整,从法律层面正本清源,将公司法第十六条对于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认识,从公司意思表示形成角度进行理解和适用,判定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效力。明确了公司为其股东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定程序,且股东应回避表决,否则关联担保无效。本案胜诉,是对新法新规很好的适用和体现,也为今后类似司法裁判提供了重要参考。
本案代理律师
苟博程
段永刚 李闻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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