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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取得终审判决胜诉,被告及其原股东在同一案件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终结。


基本情况:发包人A公司将项目发包给B建筑公司,履行过程中B公司又将工程全部转包给被告C建筑公司,C公司又将工程支解后部分转包给原告D建筑公司。涉案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工程顺利交付使用后,被告C建筑公司一直拖欠原告D建筑公司工程款1100余万元。


我所天津分所律师接受原告D公司委托后,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案情、详细审阅案件材料后,发现该案存在以下疑难问题:1、工程款项的支付存在“背靠背”条款约定,但被告C公司并未收到前手工程款;2、被告C公司存在较多的诉讼和未执结案件,本案项下无执行能力;3、为逃避债务,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前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和股东。


律师团队通过全面分析案情,精心准备,制定了严密的工作方案,法院一、二审均作出了对我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1、判决被告C公司主张的“背靠背”支付工程款的约定条款对原告D公司不发生约束力,C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1100余万元;2、C公司在项目实施期间的股东为张某、李某夫妻二人,实际为一人公司,并且存在公司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律师提出,依法应当判决张某、李某对被告C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律师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在同一案件中判决原股东张某、李某与C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司法查询,C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律师查明并向执行法院说明张某和李某名下有多份商业保险单,应当将此作为执行目标。执行法院接受律师的执行建议,要求保险公司强制退保,并以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执行案款返还给债权人D公司。


本案难点较为突出,不仅存在争议较大的工程款支付“背靠背”条款,还要在同一案件中对债务人原股东进行追责,更引进了执行债务人保险单项下财产的新执行思路。最终,我所律师的意见均被人民法院采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和执行程序中均得到了充分维护。




本案代理律师

徐东 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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