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要】
2015年,福建省某知名民营企业在从事贸易业务过程中,被犯罪分子诈骗遭受损失1.6亿余元。本所代理被害单位通过刑事追赃,挽回了部分损失,但因刑事案件被告人无其他财产,仍有近1亿元损失无法通过刑事追赃挽回。结合生效刑事判决认定连环贸易过程中,货权凭证项下没有实际货物的案件情况,本所代理客户向未实际交付货物的供应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货物买卖合同,并要求供货方返还价款,支付违约金。近日,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采纳了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解除双方签署的货物买卖合同,并由供货方返还价款,支付违约金。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件亮点】
本案涉及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效力认定,刑事退赔与民事责任的关系,被害单位是否会双重获利、及双重获利如何处理等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经本所律师查阅相关理论研究、专业著述以及目前司法裁判的实践做法提出以下观点和理由,得到生效判决采纳:
一、民事合同涉嫌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应当依据案涉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事由判断合同效力。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签署合同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骗取财物之目的不是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
二、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是两项权利并行不悖。刑事案件对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处理不影响被害单位向其他人提起相关民事权利主张。
三、双重受偿系被害人同时享有刑事判决的退赔和对合同相对方可主张的违约责任两项权益而形成。两项权益均是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被害人未实际收到两项权益中最高额权益(即民事案件确定的损失)对应金额的情况下,被害人都没有享有超出自身合法权益的界限,也不应当认为被害人存在双重受偿。双重受偿的问题只能在执行过程中确认协调解决。
未来,康达将一如既往为客户提供严谨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本案代理律师
乔瑞 罗雨 郑阳 刘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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