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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撤销仲裁裁决案获胜诉

近日,我所杭州分所律师为某投资公司(下称“委托人”)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获法院支持,撤销了案涉仲裁裁决。


案情概要

2016年5月3日委托人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随后某工程公司缴纳了300万元保证金。后因诸多原因某工程公司退场,不再施工。2019年1月8日某工程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委托人退还3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利息290余万元。仲裁委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委托人开庭,2019年7月5日仲裁庭按被申请人缺席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21年3月16日作出裁决书,裁决委托人向某工程公司退还保证金280万元并支付48万余元利息。本所律师于2022年6月接受委托后向仲裁委领取了裁决书,2022年9月21日向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案件亮点

1、《仲裁法》规定申请撤销仲裁的期限是六个月,本案如从公告送达起算,至提出撤销申请时已历时十五个月,远超期限,立案庭审查时亦拟作出超期不予受理的决定。本所律师向立案庭提交书面说明并附相关案例,充分阐述本案不宜以公告送达时间作为诉权起算点,而应从本所律师领取裁决书的日期起算六个月期限。立案庭经审议决定通过立案申请,保护了委托人的诉权。


2、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书、专用条款中分别约定了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既约定发生争议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又约定了可向某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法》解释规定,合同约定“或讼或裁”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除外。仲裁庭以该规定为由认定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规定的法理在于当事人参加仲裁未提异议,视为双方达成了新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因此获得了案件管辖权。本案系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委托人未参与仲裁程序,不能视为达成仲裁协议,故仲裁庭无管辖权。


最终法院采纳了本所律师的意见,认定撤销申请未逾期,且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经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后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本案代理律师

陈筱崖 戴小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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