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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再审案件获高院提审并改判

近期,康达杭州分所律师在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一、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作为案件再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对一审二审资料进行细致分析研究后,我所律师全力争取,省高院裁定立案提审,并最终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委托人的诉请。


案情概要

2009年12月26日,委托人与胡某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总价为682.2万元。因胡某系委托人集团公司高管,故在胡某仅支付了132.2万元购房款的情况下,委托人仍于2011年11月3日为胡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后再未支付过购房款,且胡某于2021年8月离职。委托人于2021年12月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支付剩余的550万元购房款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22年3月,一审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委托人的全部诉请。2022年4月,在不足一个月内,中级人民法院便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


案件亮点

1、委托人2011年11月3日为胡某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胡某后再未支付过购房款,期间委托人均以口头或电话方式进行催讨,故一审二审均无法举证证明诉请时效中断,因而导致败诉。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围绕诉讼请求时效中断问题展开研究讨论和证据收集,并申请再审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审二审中未曾提交的证据《特殊事项申请单》,证明了委托人诉讼请求时效中断的事实,浙江省高院接受了主办律师提出的意见,裁定再审,并提审改判。

2、再审中提交的证据《特殊事项申请单》形成于一审起诉之前,在一、二审阶段均未提交,按常理应由委托人控制,没有落款时间,内容为胡某申请暂缓支付剩余房款,为帮助其子女入学,由委托人先行为其办理产权证。该证据上仅有被告胡某的签字,审批意见中没有任何签章。然而胡某作为集团高管并没有将该申请单移交其他职权部门,而是存放于自己办公室中,导致委托人一、二审期间均未能提供。主办律师从胡某的特殊身份入手,厘清胡某的职权范围覆盖委托人公司的部分领域,从而让再审合议庭采信是胡某利用了其身份优势及公司管理漏洞,导致该份证据未能及时提交,因而属于法定“新证据”。因该份证据证明了诉讼时效起算点以及时效中断事由,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法院以胡某作为公司高管不能基于不规范管理而获益为由,采纳了主办律师意见。

 

3、主办律师不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动申请鉴定,夯实新证据的“三性”。再审申请中提交的新证据,胡某否认其真实性,抗辩称《特殊事项申请单》上的签字并非其本人签名。按照证据规则在一方提供原件时应由对自己签名持否定意见的一方申请鉴定,但本案系再审案件,为强化合议庭提审本案的决心,我所律师提出由委托人主动申请鉴定并承担鉴定费的诉讼策略,同时向法院作出举证不实愿受处罚的承诺。鉴定结论为《特殊事项申请单》上签字为胡某本人所签,从而否定了胡某的抗辩,强化了合议庭的心证,为再审案件的最终胜诉改判奠定了事实基础。


再审案件是诉讼的难点,本案的胜诉为诉讼策略的选择及举证规则的灵活运用积累了经验,为日后类案处理提供了借鉴。




本案代理律师

周伟良

戴小川 陈旭威

王杭挺 王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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