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新加坡公司Portus Singapore Pte Ltd.以及其在美国的子公司Portus Pty Ltd.(下称“Portus”)根据美国法典35中的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的规定 (Patent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35 U.S.C. § 271, et seq) 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对Uniden America Corporation,(下称“Uniden”)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Uniden公司销售的有线和无线摄像头侵犯其美国专利8,914,526号(下称“'526专利”)和美国专利9,961,097号(下称“'097专利”)('526专利和'097专利统称为“所主张的专利”)关于家庭智能远程控制与监控技术,诉讼请求里不仅包括停止侵权与承担对方律师费用等主张,还直接引用法典284条要求给予损失的3倍的惩罚性赔偿 (An award of enhanced damages under 35 U.S.C. § 284, in the form of treble damages)。而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是中国的珠海安士佳电子有限公司 (Ansjer Electronics Co., LTD) (下称“Ansjer”)。
在收到起诉状后,Uniden立即通知Ansjer并强调根据其与Ansjer签订的协议(其中协议约定,凡是涉及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的,必须由Ansjer对其承担所有连带赔偿责任),由此,一旦涉案产品构成侵权,Ansjer不但将面临巨额赔偿,还会严重影响Ansjer已经在美销售的相关产品以及对于每年出口美国几千万美金类似货物亦面临巨大风险。
Ansjer收到Uniden的通知后,立即委托长沙分所周争平律师团队全权处理此案,周律师团队在充分分析起诉状提及的涉案专利技术以及诉讼主张后,联合Ansjer公司研发部、技术开发方、销售部、财务部等,通过讲解美国最高院的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经典案例“Graver Tank一案确定的:‘功能-手段-效果’ (Function-Way-Result) 三步测试法以及等同侵权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的构成要素,组织大家对等同原则的充分理解,周律师与客户对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做出了强有力的说明与分析,认定涉案产品涉及的技术很大程度上明显区别于原告主张涉嫌被侵权的专利技术,在充分的论证两种技术无论是功能、手段还是效果有根本性的差异的事实基础上,周律师团队要求美国客户一定要做积极的抗辩 (Affirmative Defense) ,并强调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决解案,前提一定是要我们的产品不构成侵权,为此,周律师团队在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以及在漫长的证据开示 (Discovery) 阶段,从仔细研究美国最高院Graver Tank等案例分析典型的专利侵权构成要素与审判要点、到组织研、生产、销售各个环节,收集、整理、撰写、翻译证据材料,最终我所律师主张被美国客户充分采纳且积极抗辩,2023年4月13日,收到法院的最终裁定书,本案最终以原告Portus的撤诉申请并由法院对原告做出了DISMISSAL WITH PREJUDICE的裁定结案,即裁决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此种驳回起诉为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局裁决,禁止原告在以后以同一诉因或请求再次起诉。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可以提出既判事项 (Res Judicata) 的抗辩。所以此结果意味着原告不可能再就同样事由在美国任何法院再提起诉讼。
近年来,美国实体在美国法院对出自中国的产品发起的专利侵权案众多且频繁,本案则是此类案件中罕有的以撤诉结案的案件。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Ansjer的合法利益,消除了其巨额的赔偿风险与持续出口美国市场存在的巨大隐患,同时也为众多中国出口商同类型案件的维权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邮编: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邮编: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邮编: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邮编: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邮编: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邮编: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邮编: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邮编: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邮编: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邮编: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邮编: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邮编: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邮编: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邮编: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邮编: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邮编: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邮编: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邮编: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邮编: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邮编: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邮编:250101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昆明市西山区融城优郡B幢10楼,邮编:650034
电 话:(0871)6517 9639
传 真:
地 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中大道1391号华皓中心53层,邮编:330038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