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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珠海安士佳电子有限公司在美国的专利侵权案件获得全面胜诉

2022年5月27日,新加坡公司Portus Singapore Pte Ltd.以及其在美国的子公司Portus Pty Ltd.(下称“Portus”)根据美国法典35中的美国专利法第271条的规定 (Patent Laws of the United States, 35 U.S.C. § 271, et seq) 在德克萨斯州东区联邦法院对Uniden America Corporation,(下称“Uniden”)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Uniden公司销售的有线和无线摄像头侵犯其美国专利8,914,526号(下称“'526专利”)和美国专利9,961,097号(下称“'097专利”)('526专利和'097专利统称为“所主张的专利”)关于家庭智能远程控制与监控技术,诉讼请求里不仅包括停止侵权与承担对方律师费用等主张,还直接引用法典284条要求给予损失的3倍的惩罚性赔偿 (An award of enhanced damages under 35 U.S.C. § 284, in the form of treble damages)。而这些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是中国的珠海安士佳电子有限公司 (Ansjer Electronics Co., LTD) (下称“Ansjer”)。


在收到起诉状后,Uniden立即通知Ansjer并强调根据其与Ansjer签订的协议(其中协议约定,凡是涉及产品知识产权侵权的,必须由Ansjer对其承担所有连带赔偿责任),由此,一旦涉案产品构成侵权,Ansjer不但将面临巨额赔偿,还会严重影响Ansjer已经在美销售的相关产品以及对于每年出口美国几千万美金类似货物亦面临巨大风险。


Ansjer收到Uniden的通知后,立即委托长沙分所周争平律师团队全权处理此案,周律师团队在充分分析起诉状提及的涉案专利技术以及诉讼主张后,联合Ansjer公司研发部、技术开发方、销售部、财务部等,通过讲解美国最高院的关于专利侵权认定的经典案例“Graver Tank一案确定的:‘功能-手段-效果’ (Function-Way-Result) 三步测试法以及等同侵权 (Doctrine of Equivalents) 的构成要素,组织大家对等同原则的充分理解,周律师与客户对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做出了强有力的说明与分析,认定涉案产品涉及的技术很大程度上明显区别于原告主张涉嫌被侵权的专利技术,在充分的论证两种技术无论是功能、手段还是效果有根本性的差异的事实基础上,周律师团队要求美国客户一定要做积极的抗辩 (Affirmative Defense) ,并强调无论是调解结案还是裁决解案,前提一定是要我们的产品不构成侵权,为此,周律师团队在与美国客户的沟通以及在漫长的证据开示 (Discovery) 阶段,从仔细研究美国最高院Graver Tank等案例分析典型的专利侵权构成要素与审判要点、到组织研、生产、销售各个环节,收集、整理、撰写、翻译证据材料,最终我所律师主张被美国客户充分采纳且积极抗辩,2023年4月13日,收到法院的最终裁定书,本案最终以原告Portus的撤诉申请并由法院对原告做出了DISMISSAL WITH PREJUDICE的裁定结案,即裁决实体权利的驳回起诉。此种驳回起诉为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终局裁决,禁止原告在以后以同一诉因或请求再次起诉。若原告再次起诉,被告可以提出既判事项 (Res Judicata) 的抗辩。所以此结果意味着原告不可能再就同样事由在美国任何法院再提起诉讼。


近年来,美国实体在美国法院对出自中国的产品发起的专利侵权案众多且频繁,本案则是此类案件中罕有的以撤诉结案的案件。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Ansjer的合法利益,消除了其巨额的赔偿风险与持续出口美国市场存在的巨大隐患,同时也为众多中国出口商同类型案件的维权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本案代理律师及项目组成员

周争平
傅娆 项筱涵 张元洁敏

参与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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