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复杂刑事案件获陇南中院二审无罪判决。
2011年,杨某、王某某以交纳管理费方式挂靠陇南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双方签署了三份项目合作协议,支付了管理费,交接了印章等手续。项目启动后,施工公司向杨某、王某某支付1200万元保证金,杨、王二人将该笔保证金用于了与项目开发相关的事务中。
2015年陇南市房价不断上涨,项目施工也步入正轨。2017年被挂靠的陇南公司实际控制人高某某向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报案,称1200万元保证金属于公司资金,杨、王二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使用,构成挪用资金犯罪。武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杨、王二人先后被刑拘并被逮捕。
看守所羁押期间,公安人员、检察官带着报案人高某某到看守所和杨、王二人面谈,让二人放弃项目,交给高某某开发,二人未答应。2019年2月武都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某三年。二人不服判决,向陇南中院提起上诉。
一审宣判后,杨某家属找到我所希望为杨某提供法律帮助。经研究一审判决并结合家属介绍的情况,律师认为本案不是犯罪,一审判决错误,遂接受委托。通过多次会见,阅卷,研究案情,辩护律师向陇南中院提出杨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并提出多项申请。后经多次意见交流,陇南中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
案件发回后,辩护律师申请对杨某取保候审获支持。庭审前,辩护律师提出证据排除、庭审直播、证人出庭、调取看守所非法提押谈话记录及甘肃省公安厅转办案件线索资料等多项申请。一审法院组织庭前会议及先后三次共8天的开庭,辩护人坚持无罪意见,庭审争辩激烈。2022年5月武都区法院再次判决二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责令二人向公司退赔保证金1200万元。杨、王二人再次向陇南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时,陇南中院组织陇南市某机构数十人旁听。辩护人仍坚持无罪意见,一一回应和否定出庭检察官的意见,并提出本案中存在的不正常情况,以及错案对地方营商环境的严重负面影响。2023年4月陇南中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武都区法院一审判决,杨某和王某某无罪。
从2017年案发到2023年审结,案件历经6年之久,杨某两次被逮捕,两次被释放,先后六次变更强制措施,共被羁押509天。房产项目烂尾。
陇南市位于甘肃省南端,与四川广元相邻,四面环山,交通不甚便利,又遇三年疫情,从接受委托开始,律师及助理多人数十次赴陇南开展工作。我所律师始终坚持事实和法律,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王永宏 李越 曾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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