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投资者张某诉安某公司(发行方)、国某基金公司(投资顾问)、中某投资公司(销售方)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收到贵州省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某公司、国某基金公司、中某投资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某100%本金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8%标准(合同约定预测收益)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我所代理的原告方一审获得100%胜诉,为本项目潜在其他投资者胜利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中某投资公司员工的宣传推荐,2021年6月28日,张某作为认购人与发行方安某公司、投资顾问国某基金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及附件,并向指定账户支付认购款。《认购协议》中约定,项目底层基础资产对应的协议为某《应收账款协议》。2021年12月29日,安某公司、国某基金公司共同出具《项目限期整改情况说明函》,将锁定期由6个月延长至12个月,无法按购买时的约定支付。同日,安某公司向张某出具《出资到账确认函》,将底层投资到期时间延长至2022年6月28日。至2022年2月18日,张某仅收到部分利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所律师代理该案后,全面梳理材料,发现涉案产品发行方和投资顾问方明显违反合格投资者基本制度,采取期限错配,金额拆分等方式设计违规金融产品。销售方未对投资者张某进行风险测评,明显违反适当性义务,上述三方均存在严重过错。我所律师综合考虑《资管新规》对通道类业务的规范和限制、《九民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的适当性义务等新的监管政策、司法政策,建议原告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将产品发行方安某公司、投资顾问国某基金公司、销售方中某投资公司等三主体统一纳入共同侵权的范畴,主张其共同侵权,鉴于本案销售方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明显欺诈行为,按照九民纪要的规定,可要求各被告不仅对原告投资本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应当按照合同预测收益标准赔偿原告投资利息损失。
侵权案件中,为证明销售方、发行方、投资顾问方存在过错,我所律师详细梳理各项监管规定,与三被告的各项违规、过错行为相对比,既论证其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论证其作为专业机构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同时紧紧强调根据九民纪要私募基金参照适用信托法律关系,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通过程序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实现潜在的过错推定,成功说服一审法院。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发行方安某公司存在明显过错;投资顾问国某基金公司未尽到尽职调查义务、信息披露不及时,未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存在过错;销售方中某投资公司虽不是《认购协议》的合同相对方,但在推荐案涉产品时存在不当之处,未尽到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安某公司、国某基金公司、中某投资公司对张某全部投资本金与8%的投资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金融产品投资顾问勤勉尽责义务的认定、金融产品销售方适当性义务的认定等前沿问题,法院判决发行方、投资顾问、销售方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支持原告要求赔偿投资利息损失的请求,在国内同类型案件中较为罕见,体现了司法机构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体现了康达所私募基金、资管行业争议中一直以来的优势水平。
本案代理律师
冯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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