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本所律师代理的廊坊某房地产公司与湖北某公司两起因担保合同中应付担保费而产生纠纷的仲裁案件中,在担保主体和出借主体并非同一主体的情况下,武汉仲裁委员会仍支持了我方提出的担保费率和借款利率合并计算标准过高、应予以调整的主张,为委托人减少了累计至今3000多万的资金成本及后续每年2600万元的资金成本。
申请人湖北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廊坊某公司发生的该两起仲裁案中,康达代理被申请人参与仲裁。在其中一起案件中,申请人因为被申请人借款提供了房产抵押担保,要求被申请人在已经向出借主体支付了每年17.5%的借款利息的情况下,还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高达每年12%的担保费,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等款项。按照该仲裁请求,截至目前,被申请人需要支付的担保费达4800万元左右。
本案答辩过程中,本所律师通过对相关规定和本案案情进行详细论证,向仲裁庭提出了案涉协议的合规性存疑、违反金融监管规定应属无效,担保费率应与借款利率合并计算、总计超出民间借贷相关规定保护范围部分不应得到支持等主张,并且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担保主体和出借主体存在一定的联系。仲裁庭最终认可了我方提出的部分主张,从公平角度出发,认为我方主张担保费利率过高的理由成立,裁决担保费按照定额计算,仅支持了1700余万元的担保费并将其封口,驳回了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每年2000万元左右持续计算担保费的主张,截至目前为被申请人减少了3000万元左右的资金成本,且每年还可减少2000万元的资金成本。
本案中,康达律师主要的应对策略在于通过梳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之间关于借款和担保之间的联系,同时提供了大量先例案件证明申请人的担保行为属于违法经营担保业务并且费用收取过高,与国家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政策和法律规定不符。虽然仲裁庭未能认可相关担保行为违法无效,但仍然从公平原则的角度大幅降低了借款人的应付款项义务,基本实现了个案公正,也为类似案件提供了一个可行的处理思路。康达将继续不负当事人信任,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代理律师
邓振华 段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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