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本所律师代理的客户诉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下称“民生信托”)营业信托纠纷一案中,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民生信托签署的《中国民生信托中民汇丰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解除;2、被告民生信托返还原告投资款约47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目前,该一审判决已生效。
在本案中,客户向民生信托认购“中民汇丰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单位,认购金额为500万元,信托单位封闭期100天。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民生信托应于封闭期届满后向受益人一次性赎回信托单位。但因被告民生信托未尽到受托人义务,违反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包括违规运用资金、违反投资比例限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多重违规操作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导致在原告的信托单位封闭期届满后,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赎回资金,仅向原告支付少量信托收益,构成严重违约。最终在本所律师的代理下,法院认定民生信托在管理信托计划过程中违反了受托人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支持解除双方签署的《信托合同》,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投资款并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认定民生信托是否违反受托人义务是本案的关键,因信托受益人所掌握的证据有限,为搜集民生信托在管理信托计划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的行为,本所律师查阅了东城法院及北京金融法院近期涉及民生信托中民汇丰4号及其他同类信托计划的判决书,从中梳理出民生信托在本案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并向法院提交作为证据使用,最终被法官认可,赢得了本案的胜诉。
本案代理律师
邓振华 段佐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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