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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重大股权让与式担保案件获二审直接改判胜诉

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一起重大股权让与式担保交易,因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在一审败诉(我方为股权受让人被判决撤销股权转让)的不利情形下,经二审审理,取得二审直接改判胜诉。


A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7月开始,A公司关联公司因其他项目需要,向甲公司借款6亿元,A公司以其持有的案外公司49%股权做抵押担保,但双方只签署了股权抵押担保合同,并未做股权抵押登记。后因A公司的关联公司产生逾期,2022年1月14日,甲公司获得法院胜诉判决,甲公司对A享有债权6亿元,但未执行到款项。


2019年5月,A公司因项目需要融资,向B公司融资借款10亿元,并以A公司持有的案涉49%的股权做让与式担保。B公司股东特此成立C公司。B支付10亿元给A公司,A公司将持有的49%股权以2元对价转让给C,B与C签署《股权质押合同》,案涉49%股权质押登记到B名下。


2021年7月,甲公司作为A公司债权人起诉至法院,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要求撤销A与C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对价2元),并返还股权至A公司名下。该案经法院一审,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返还至A公司。该一审判决直接意味着B公司此前的借款10亿元丧失了担保权益,B公司面临着巨大的损失。


该案一审败诉后,本所律师接受B、C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二审阶段,提起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案涉A、B、C之间交易能否被认定为股权让与式担保,若能够认定为股权让与式担保,则该交易为A公司的正常商务交易,并未损害甲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利益;若A、B、C之间的交易不被认定为股权让与式担保,A、C之间被认定为股权转让行为,则案涉交易会因损害A公司债权人的权益被撤销,在A公司无偿还能力的情形下,势必意味着B此前的借款将无法得到偿还。


因此,本案的最大难点,一是,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出A、B、C之间的交易为股权让与式担保,而非股权转让;二是,在充分证明案涉交易为股权让与式担保的情形下,达到二审直接改判的效果,若不能达到二审直接改判,即使能够实现发回重审,势必意味着B、C公司还要再付出至少3年的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若二审能够直接改判,一方面能够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另一方面,能够对案件形成终审判决,确保B公司的权益获得保障。


基于上述考虑,本所律师在开庭前后均保持与法官的高频度沟通,说服法官将案件的终极结果、当事人的诉累作为案件处理应综合考虑的因素。最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一审判决直接进行改判,支持我方主张,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涉49%股权价值约为7亿余元,对B公司权益影响重大。在有一审法院不利判决的前提下,要想争取案件的二审胜诉,必须找出一审案件败诉的根本原因,深挖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根本性原因。二审决定改变一审判决的前提下,发回重审或是直接改判意义重大。本案中,通过代理二审诉讼程序达到直接改判,让当事人无论从诉讼结果上还是诉讼周期上均赢得了胜利。


康达律师始终立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赢取了委托人的充分认可。




本案代理律师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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