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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某投资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获最高院胜诉判决

近日,本所律师代理的某投资公司与庄某、C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下称“本案”)获得佳绩,本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获得全面胜诉。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1日,庄某、A公司、B公司以某投资公司违约为由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合计超1.5亿元,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庄某、A公司、B公司申请财产保全,C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3年7月17日,福建省高院查封某投资公司名下某湖景大厦价值超过1亿元的资产。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庄某等及其代理律师用尽一切办法在每一个诉讼环节均恶意拖延诉讼时间,使得该案拖延长达三年半才完成诉讼程序。后该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讼争的某“协议”确系因庄某等根本违约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判决驳回庄某等的诉讼请求,并解除该协议。


因庄某的恶意诉讼和错误的财产保全行为给某投资公司造成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本所律师接受某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某投资公司与庄某、C公司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庄某赔偿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利息、查封房产跌价损失、财产评估费用,同时C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虽然本案存在涉外因素,且对方律师仍然按照此前诉讼套路,恶意拖延审理时间,但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庄某因其错误保全行为对某投资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合计约2000万元,C公司对上述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庄某等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所律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结合相关案例、具体的法律规定,主要从庄某提起前案诉讼明显是一种恶意诉讼的行为、错误保全给某投资公司造成的损失结果均有明确的计算方式与依据以及C公司作为提供保函的专业机构,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财产保全中的担保是司法担保,故而不适用担保法、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担保的相关规定等几个核心焦点问题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阐述,并得到二审合议庭的一致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前案经过三次审理程序、本案经过两次审理程序,前后共历经10年时间,案情较为复杂,属于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本所律师的代理意见获得一、二审法院的支持与采纳,不负委托人的信任,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也为类似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代理起到示范作用。




本案代理律师

沈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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