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上海分所律师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丁某提供辩护,涉案金额近千万元,最终该案获得不起诉决定。
被告人丁某原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犯宋某的同居男友,因宋某同时涉嫌诈骗罪被起诉(最终两罪并罚共处13年有期徒刑),涉案金额上千万元。公安机关在侦办宋某案件时发现宋某在几年内前后通过银行转账给丁某近九百余万元,遂公安机关将丁某列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单独进行侦查。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丁某的陈述,丁某坚持其在案发前完全不知晓宋某伪装身份在外骗取他人财物。但作为同居男友,又很难撇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侦查机关在立案侦查的同时冻结了丁某的银行账户,数百万资金被冻结查封。但该部分现金为丁某父母为购买理财产品出售房产后汇入其账户,与宋某毫无关联。为解燃眉之急,律师先从该笔被冻结的资金入手,向警方提供详细的房产买卖合同及父母资金流水,以证明该笔资金与本案无关。侦查机关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不久将该笔资金先予解封,但仍冻结查封剩余部分。
为查证丁某所述其对宋某的所作所为并不知情,辩护人进一步抽丝剥茧。丁某和宋某成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经营民宿,丁某主要负责设计、装修及和上下家客户的沟通协调工作,而宋某则负责出资用于前期的承租和装修。辩护人通过大量的财务审计工作,核对了公司成立后所有账目,发现宋某已经通过公司分红收回全部投资,且丁某并不知情资金具体来源,公司经营所得应确认为合法收入。
其次,律师走访了众多丁某和宋某共同的朋友,大家均反映宋某一直以台湾富二代自居,平时身着名牌,生活奢华,至宋某案发前,几乎没有朋友怀疑过她的身份。而被诈骗的被害人均为圈外人士,大家都不认识,宋某故意做了物理隔离,律师对上述人员的陈述一一做了询问笔录。
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的阶段,丁某主动上交手机,以查证丁某和包括宋某在内所有人的聊天记录,最终检察机关对丁某的手机进行了全面的恢复和审查,最终采信了律师认为丁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意见,不予起诉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遂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终止了侦查,解除了强制措施并解封了丁某所有的银行账户。
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同居关系中划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上千万的资金往来中找出他人的犯罪事实,并说服公诉机关认定宋某营造完美人设,却向丁某隐瞒了犯罪事实。本所律师花了大量时间对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并走访了众多证人,取得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言,最终获得了成功,使得丁某沉冤昭雪,获得清白。
沈琪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地 址: 九龍渡船街38號建邦商業大廈1樓5號室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地 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66号商务项目(光谷总部中心)1期T1栋17层1710、1711、1712号写字间,528451
电 话:(027)5926 5991
传 真: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地 址:
传 真: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