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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高额红木家具索赔案获二审改判胜诉

近日,我所杭州分所律师代理的高额红木家具索赔案在一审败诉(委托人为红木家具生产公司,一审判令三倍赔偿)的不利情形下,经二审审理,获二审法院改判胜诉。


【案情概要】

2021年9月4日刘某至委托人处购买大款泰山沙发11件套、豪华三组合书柜3件套、2.8米百狮大班台1套、1.58米全唯圆台1套,货款总计15万元并先后签订了数份《销售合同》,各份合同中在备注处或颜色处注明柬埔寨酸枝、阔叶黄檀。2021年9月6日委托人向公安报案称最终成交合同被刘某盗取。2021年9月28日木材鉴定中心出具《检测报告》显示家具中部分木材材质为古夷苏木、樟木。2021年12月2日刘某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一赔三”,2022年4月13日该院以涉嫌虚假诉讼、敲诈勒索为由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作出未查出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决定。2022年12月1日基层法院重新立案并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委托人向刘某退回货款15万元并赔偿45万元。


【案件争点】

1、针对委托人所称的最终合同被盗的情况因无监控视频等证据,公安机关未能查实,最终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对比刘某提交法院的合同,不同之处在于刘某的合同中“柬埔寨酸枝、阔叶黄檀”标注在备注栏,委托人所称的合同则标注在颜色栏;另外刘某的合同中将“硬木”手写改为了“红木”。最不利之处在于委托人所称的该份合同仅有一份撕碎的客户联。虽委托人坚称“柬埔寨酸枝、阔叶黄檀”写在颜色栏仅表明家具纹理、色泽,但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对家具材质进行了约定。


2、“知假买假”如何认定,以及“知假买假”是否仍属于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三倍赔偿”,上述问题是本案关键争点。一审法院认为刘某虽存在“知假买假”的可能性,但仍属于消费者,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二审中我所律师结合刘某的收入情况、自有房屋面积等事实论证刘某一次性采购28件红木家具且金额高达15万元明显与其收入不符;其购买的家具器型硕大,房屋面积不足以布置。再从刘某长期从事红木生产行业,与委托人存在诉争却仍选择购买;收货后随即申请鉴定且在知道质量有异的情况下仍将全部家具运回老家等事实论证其对家具材质在购买时已知晓。最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确立的裁判规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一词的理解,阐述刘某购买案涉家具出于自愿,目的是为索赔牟利。因此刘某未受到委托人的欺诈,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的意见,认定刘某系“知假买假”,改判驳回了其45万元的赔偿诉请,免除了委托人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

陈筱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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