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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民间借贷案件获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良好效果

近日,我所天津分所接受洋女士的委托,代理洋女士(债权人)与陈某(债务人)、肖某(担保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取得了陈某承担还款责任及肖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良好效果,成功维护了委托人洋女士的合法权益。


洋女士与肖某是闺蜜,陈某与肖某系同居关系。洋女士在2011-2016年之间陆续向肖某出借款项300万元,洋女士与肖某签订《借款合同》。2018年陈某与洋女士就300万再签一份《借款合同》,陈某为借款人,增加肖某为保证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还款期限一年,到期二人未还款。《借款合同》三方在2019年续签一次。


借款到期后陈、肖二人未还款,洋女士于2021年委托我所起诉陈某和肖某二人。本案核心工作是判决肖某承担保证还款责任。


案件核心问题是《借款合同》中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法定担保期限为6个月,起诉时已经过期,一审法院判决肖某不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经过审慎梳理和论证,在二审程序中归集三条诉讼路线,经与法官多次交流,律师与洋女士共同确定使用第三条诉讼路线争取改判:补充当事人微信聊天记录,证明6个月保证期间内洋女士向担保人肖某主张过担保债权。律师再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的规定,弥补主张担保债权微信对话较为含糊,不明确的缺陷。(以上最高院的答复文件,明确了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判决肖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的积极意义在于提示大家,在与好友产生利益纠纷时,不要因“关系好”就怠于主张权利或碍于情面迟迟不主张权利,导致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对于律师来说,在代理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时,不但要进行针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关系的精准判断,还需与法官积极沟通,修正代理方案,最终使得法官接纳我方意见,获得胜诉。




本案代理律师

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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