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西安分所律师代理的职务侵占罪案件,历经数年,在我所律师锲而不舍的坚持和出色的专业辩护下,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等程序后,终获无罪判决。
被告人A在2008年与他人合伙创办建筑材料公司,由A担任监事兼财务主管,后因财务清算分歧,另一名股东以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举报A涉嫌职务侵占罪、抽逃资金罪等,后A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立案,检察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起诉。
本案时间跨度较长,案发至今已13年,公安机关立案已5年,经多次补充侦查,四次开庭审理。如A被认定有罪,不但工作不保,而且将身陷囹圄。
我所律师介入后,迅速了解案件情况,认为A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提出了详尽的无罪辩护意见。但一审法院仍以被告人A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4万元,并责令A向公司退赔涉案款项。二审上诉后,律师继续做无罪辩护,中院裁定案件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再次作出有罪判决,只在刑期上减少为一年半。A不服再次提起上诉,我所律师除提交无罪辩护意见外,同时提交了案件法律关系图示及视频解说,就关键书证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职务便利、主观动机、案件定性等方面进行阐释,指出A未利用职务便利,未侵占公司财产,该案应属民事纠纷,不应动用刑事手段进行处理。该辩护意见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终审改判A无罪。
本案不但对律师同行办理职务犯罪辩护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而且对股东或合伙人提高法律意识,依法合规运营,避免“朋友式合伙,仇人式散伙”的悲剧,也可提供反面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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