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业绩
业绩 新闻 活动 动态

康达律所助力太平洋证券赢得最高院于康得新债券交易纠纷类型案件确认主承销商责任第一案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在银行间债券持有人诉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全面采信康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被上诉人意见,作出(2020)最高法民辖终23号裁定,其在本院认为部分明确了主承销商受《募集说明书》约束并应当承担相应合同责任观点。此案为《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债券纪要》)发布后,最高院在银行间债券交易纠纷类型案件中确认主承销商责任第一案。


据深交所披露,康得新公司储蓄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的120余亿元,因康得集团与康得新公司、北京银行及其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不翼而飞”,进而引发案涉“18康得新SCP001”债券违约。因此,在该案情下,能否在《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的意思内追责主承销商责任,成为债券持有人债权是否直接实现的关键,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行政监管不同所带来的规则差异,一直以来,该问题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面临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难题。


自人民银行、证监会、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始,到最近刚刚发布的《债券纪要》,规则层面逐步明确了“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由此,康得新公司债券持有人追究主承销商责任在真正意义上实现了有据可依。但该《债券纪要》在何种法律关系框架下追责主体责任,特别是主承销商责任,仍然没有明确关照现实诉讼困境,进而使得本已统一的法律适用存在很大的诉辩空间。因此,如果说《债券纪要》的出台,总体上统一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而此时,(2020)最高法民辖终23号裁定,无疑在第一时间弥合了《债券纪要》在主体责任适用于何种法律关系上的逻辑缝隙,使得统一法律适用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本案中,北京银行不仅是康得新公司的储蓄行,而且是康得新公司发行特定银行间债券的主承销商,其相关行为对康得新公司出现的债券违约、股票暂停上市及后续可能发生的退市,均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随着《纪要》的落实,国家政策层面的推进,各股票投资人、债券投资人、债券持有人,同心戮力,不仅利于自我权益保护,更有益于集众力净化资本市场。本裁定将为债券持有人等的救济之路,打开极具参考价值的现实可能之门。


被上诉人代理人:刘军、王晓儒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