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目标公司未能如期完成约定的业绩及其他义务而触发股权回购条件,某国资基金就此提起仲裁,要求目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履行股权回购义务。
本案的难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享有、如何具体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能否直接请求目标公司以外人员受让股权等法律问题,司法实践对于股权回购权的成就条件与行使条件存在较大争议。此外,无法直接锁定目标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等人名下财产线索,以及目标公司大股东提出疫情构成不可抗力而主张本案所涉股权回购条件尚未成就的抗辩,也使得本案愈加复杂与困难。
代理律师结合自身经办同类型案件的实务经验及反复研究本案所涉多个法律问题,运用法学理论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分析研究国资基金如何行使股权回购请求权、股权回购请求权成就条件、目标公司以外人员能否直接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等法律问题,制定了客户行使股权回购权的仲裁策略方案,在该案件的庭审过程中详细论证本案股权回购权行使的合法合规性,取得良好的庭审效果。最终取得了仲裁委支持客户仲裁请求的胜诉结果。
本案涉及国资基金在股权投资后通过股权回购方式收回投资款与退出目标公司,为资本市场的股权回购纠纷典型案例,本案例的判决结果将对未来同类型的案件起到指导作用。在充分总结本案胜诉宝贵经验后,代理律师将继续精进资本市场争议解决领域的法律服务能力,继续尽心竭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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