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所律师代理广东某地巨额行贿案件,获得改判。
某民营企业家为了其公司获得政府采购业务,向当地领导行贿,行贿金额高达600万元。监察委、检察院均认定构成行贿罪,而且认为其行贿虽然是为了公司中标业务,但在公司获得业务后,将所收到的项目费用马上转至被告人的个人帐户,属于为个人谋利,构成行贿罪而非单位行贿罪,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涉案金额高达600万,是当地首宗单笔行贿金额最大案件,受到多部门关注。
(二)职务犯罪案件的自行补充证据更加严格,不同于一般性经济犯罪。
在本案的处理中,我所律师团队采取重罪辩护为轻罪的策略,争取将行贿罪中的个人行贿辩护为单位行贿。
本案是当地单笔行贿金额最大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给辩护团队带来极大的压力。在定罪上,律师团队在通过多次会见、访谈有关人员得知被告人与公司一直存在公私帐户混用的情况后,积极收集公司运营的所有银行流水、公司帐册、会议纪要等相关证据,并花费大量时间将有关证据整理为可视化图表证实资金的去向及目的。由此,从主体要件、行贿意志、利益归属三方面论证该案为单位行贿而非个人行贿。此外,在辩护律师得到有利证据后,马上向检察院、法院、监察委提交证据目录与清单,并申请其补充侦查,历经多次提交申请、当面陈述事实与理由。
最后历经四次开庭庭审,团队辩护意见都被法院认可及采纳,将个人行贿改为单位行贿,刑期从原本的十年以上降至三年,罚金三十五万元人民币,也大幅低于预期,为客户争取了自由刑与财产刑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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