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有效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经两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撤回了案件。
本案系公安部移交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影响较大,我所律师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一周才接受委托,面临时间紧迫、工作繁多的不利条件,为此我所律师连续、多次会见了当事人刘某,并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查阅了卷宗。案卷材料显示,李某为我方当事人刘某的男友,李某与上游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存在紧密联系,通过刷卡、存取现金、买卖黄金、名酒等方式协助其进行“洗钱”,涉案金额巨大。而我方当事人刘某长期从事酒类经营业务,收入颇丰且喜好购买黄金制品,其日常消费水平高于案发地一般消费水平,因此被列入犯罪嫌疑人之列,并被检察机关以主犯身份批准逮捕。
本案难点在于刘某与主犯关系密切,且个人诸多消费行为均与主犯所涉嫌“洗钱”行为高度相似,也正因为这一原因,起初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在刘某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将刘某认定为从犯,并拟作出较低量刑建议。
本案核心问题有两个,一要证明刘某自身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故意;二要证明刘某与李某之间不具备犯意联络。针对上述核心问题,我所律师认真查阅了全部卷宗,以时间为节点全面梳理排查了本案在案证据,发现在案证据虽能证明刘某客观上有过替李某接收案涉物品的偶发行为,但无法证明刘某对案涉物品的来源、性质知情,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同时,在案证据也无法证明刘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共同的犯意联络,不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我所律师从主观故意及共同犯意联络角度出发,多次与主办人员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刘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办案机关接受了辩护意见,在案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主动撤回了案件,本案辩护工作取得重大阶段性胜利。当事人及其家属充分肯定了本案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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