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作为被告方律师代理了一起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取得良好结果。
本案原告程某与被告北京某建公司及郭某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原告主张其为实际施工方,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多次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200余万元。
我所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人,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提出有力答辩意见——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方,与北京某建公司不存在事实合同关系;即使是实际施工人,也无权要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连带责任,且北京某建公司已与郭某结算完毕工程款。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认为本案与北京某建公司无关。对于程某与郭某之间的纠纷,由于双方之间存在多个工程交叉,存在大量来回转账,大部分转账并未标明用途,律师团队通过详细分析每笔转账的背景,结合大量间接证据,在庭前庭后与法官进行多次深入沟通,辅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最终对于郭某提交的几十笔转账,法庭绝大多数都予以确认。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程某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同时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建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郭某给付原告程某工程款5万余元,远低于原告起初要求的数额,并驳回了原告对北京某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我所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为被告北京某建公司及郭某答辩,使其免于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巨额工程款责任,成功保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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