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邮箱

中文 EN

业绩
业绩 新闻 活动 动态

康达律师代理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最终获二审改判,帮助当事人摆脱高额债务纠纷

【案件背景】

2017年江苏A公司(委托人)与福建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共同在福建设立项目公司以运营绿色能源高科技项目,注册资金10亿元。项目引起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在当地政府主持下举办了奠基仪式。但项目公司成立后,福建B公司迟迟未按约定进行融资导致项目停滞不前。江苏A公司为防止出现不可控场面提出解除合作,经项目公司股东会决议,江苏A公司将所持股权0元转让给福建B公司并退出项目公司。此后,福建B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工商股权变更登记,工商系统一直显示江苏A公司为股东。2022年,该项目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管理人以债权数额为限,向江苏A公司、福建B公司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主张各方连带承担本息近1000万元债务。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注,因福建B公司早已是空壳公司,该债务实际由江苏A公司承担)。我所律师代理江苏A公司应诉。

【争议焦点】

已经退出公司经营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债务。

【代理观点】

我所律师提出以下观点:1.江苏A公司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属于“不履行出资义务”,涉案债务产生于江苏A公司股权转让之后,不存在转让股权以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不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2.涉案债务系福建B公司操控以项目公司的名义签署但实际财产由福建B公司侵吞或受益,不应列入破产债务由项目公司承担。3.股东会决议已生效,江苏A公司已不再是公司股东,福建B公司拒不配合办理工商登记,江苏A公司已经穷尽手段进行救济,并对外公示宣告,江苏A公司不应承担股东的责任。4.本质上,福建B公司拒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名义在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规定,江苏A公司不应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所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只是一种宣示性登记,股权转让后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股东会议决议对全体股东均有效。故判决撤销原判决,进行改判,本判决确认江苏A公司不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不承担本案的任何责任,同时该判决也让A公司避免为项目公司可能存在的其他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代理律师

蔡玲玲

联系我们

北京总部More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12号英皇集团中心8层,100022

电 话:(010) 5086 7666

传 真:(010) 5691 6450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西安More

地 址: 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7层、15层,710061

电 话:(029)8836 01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深圳More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一号嘉里建设广场1期19楼,518046

电 话:(0755)8860 0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海口More

地 址: 海口市美兰区碧海大道86号华彩·海口湾广场A座1008、1009,邮编:570208

电 话:(0898)6625 4181

传 真:(0898)6625 531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上海More

地 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一路768号博荟广场C座905室,200023

电 话:(021)6390 1100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广州More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29层2901室,510510

电 话:(020)3739 26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杭州More

地 址: 杭州市上城区西子国际中心2号楼1501-1503室,310002

电 话:(0571)8577 992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沈阳More

地 址: 沈阳市沈河区友好街10号新地中心40层,110013

电 话:(024)2250 338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南京More

地 址: 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A座26层,210008

电 话:(025)8411 161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天津More

地 址: 天津市河北区海河东路78号茂业大厦2601室,300141

电 话:(022)2445 982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菏泽More

地 址: 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菏建·数码大厦B座西单元19层,274005

电 话:(0530)5566 14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成都More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18号百扬大厦1栋11层1101室,610020

电 话:(028)8774 7485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苏州More

地 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九章路69号理想创新大厦A幢12层,215316

电 话:(0512)6758 6952

传 真:(0512)6758 6972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呼和浩特More

地 址: 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河大街西蒙奈伦广场3号楼B座8层,010050

电 话:(0471)5166 27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香港More

地 址: 香港特区上环干诺道中200号信德中心(西翼)20层2002号

电 话:(00852)2333 9989

传 真:(00852)2333 9186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武汉More

地 址: 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1号越秀.财富中心写字楼11层1101-1102,430030

电 话:(027)8361 5198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郑州More

地 址: 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农业南路51号楷林中心10座12层,450046

电 话:(0371)8895 988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长沙More

地 址: 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7号第六都兴业IEC32层,410021

电 话:(0731)8218 3551

传 真:(0731)8218 3551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厦门More

地 址: 厦门市湖里区高林中路469号新景地大厦23层,361016

电 话:(0592)5211 009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重庆More

地 址: 重庆市江北区桂花街支路10号成大锦嘉国际大厦10层,400020

电 话:(023)6775 9966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合肥More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华润大厦西塔B座30层,230071

电 话:(0551)6293099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宁波More

地 址: 宁波市鄞州区三眼桥街51号宁铸中心5号楼27层(宁波塔-27F),315199

电 话:(0574)8737 8737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济南More

地 址: 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舜泰广场933号博晶大厦25层2513室

电 话:(0531)8828 5613

传 真:

邮 箱: kangda@kangdalawyers.com

隐私政策

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一家设立于中国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网站上的信息仅供您参考,不应视为本所为本网站访问者就特定事项提供的法律意见或建议,本网站访问者不应将其作为作为或不作为的依据。

本所对本网站及网站所包含的文字及图片等各类信息拥有知识产权,未经授权,请勿转载或使用。

本网站超链接的第三方网站不受本所控制,仅为您方便之需,本所不对该等网站的访问者承担任何明示、默示的担保或责任。

欢迎访问本网站,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