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连艳律师、合伙人曲洪波律师争议解决团队代理的董某某挪用公款一案,案件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司法实践中对罪与非罪的认定争议较大。案件从一审、二审、重审历经3年多的时间,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2020年12月22日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撤回对董某某挪用公款罪的起诉。
董某某系黑龙江省某大型国企下属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12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羁押。后检察机关又以其涉嫌挪用公款1.7亿元为由追加起诉,人民法院提级审理。
连艳、曲洪波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组织团队律师进行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并就检察机关追加起诉的挪用公款部分是否构成犯罪组织法学专家召开论证会。此后由曲洪波律师、王卓振律师多次前往黑龙江省会见董某某,并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庭审中曲洪波律师在掌握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提出董某某所代表的公司与相关企业开展的粮食贸易属于正常的循环贸易,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且该交易已经过董某某所任职的公司集体研究决定,并经上级集团公司风控部门、主管领导层层把关审批,合同所约定的利润归企业所有,拨付的资金也履行了多重审批手续,仅凭董某某个人职务无法完成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董某某没有谋取个人利益,被相关企业占用的1.4亿余元资金已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回收并获得巨额利益,并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相反还使国有资产达到保值增值,检察机关指控董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不符合《刑法》及全国人大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应依法宣告董某某无罪。然而一审法院并未采纳我方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董某某犯有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董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曲洪波律师积极与二审法院沟通并提供相应证据,发表了书面辩护意见。二审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在本案重审中,曲律师除了坚持此前的辩护意见外,还援引了团队办理的循环贸易相关案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以及董某某所任职的公司与相关企业基于债权转股权的协议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的事实,依法对检察机关指控董某某挪用公款行为作无罪辩护,以董某某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对其涉嫌贪污、受贿的事实作从轻辩护。最终检察机关于2020年12月22日撤回对董某某挪用公款罪的起诉。人民法院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董某某涉嫌的贪污、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连艳、曲洪波律师团队发扬了康达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中的优良传统,始终秉持以专业的知识素养与高效的业务能力向委托人提供优质的诉讼服务,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与赞赏。未来康达律师将一如既往地以专业高效的业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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