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所律师代理的被上诉人某国有大型银行支行(一审被告)与陈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获全案胜诉。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银行支行的客户,李某系该支行副行长。2014年5月,李某向陈某推介非该银行支行代销的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宣传的年化收益率为12%,陈某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式完成投资,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2014年5月,陈某在该银行支行的工作时间前往李某办公室完成《合伙协议》签署、投资款转账事宜。投资完成后,陈某收到前三期利息,后再未收到任何回款。
某地证监局于2015年认定该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私募基金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几十亿元。李某同时通过该形式向其他投资人宣传理财产品,其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高达数千万元,因涉嫌为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收取好处费,李某被提起公诉。后因指控李某收取佣金证据不足,李某被法院判决无罪。
陈某于2021年对李某、该银行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银行支行对其投资损失400余万元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难点】
- 李某的刑事判决书中本院查明部分认定:李某向陈某谎称该理财产品是经过银行审核的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
- 陈某签署《合伙协议》、支付投资款的行为是在该银行支行的工作时间、办公地点完成的。
- 陈某购买案涉理财产品时已经年逾六旬。
【代理过程】
我所律师投入大量时间精力,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多轮沟通,制定了完备的诉讼策略,明确了抗辩思路。
得益于银行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搜集了大量有利证据,其中许多证据形成于2009年、2010年、2012年、2013年。通过提交证据证明:该银行支行并非案涉理财产品的交易一方,案涉交易文件中无任何该银行的印章或标记留痕,不具有表见代理的任何表象;案涉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在交易文件、投资流程等方面明显不同;陈某具有丰富的金融投资经验及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也具有与案涉理财产品类似的高风险的投资经验;该银行支行竭力通过培训、例会进行日常风险警示,尤其是对员工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行为进行重点强调,李某均参会学习,该银行支行已经尽到严格的内部管理义务,不存在过错。
我所律师全面分析案情后提出下列抗辩思路:李某推介案涉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该银行支行已经尽到严格的内部管理义务,不存在侵权过错;陈某的损失金额不明确;李某是否谎称案涉理财产品是该银行审核的与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无关联,不能直接作为免证事实直接适用。
一审、二审中,代理人均向法院提交《类案检索报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就类案情况与法院沟通。
【结语】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与客户沟通,指导搜集证据,最终让尘封十余年的证据材料呈现给法庭;同时通过大量的案例检索,不断与法官、客户沟通,最终获取令客户满意的结果,避免了后续其他类似投资人向该银行支行主张损失赔偿的风险;法院采纳了我所律师关于本案涉及刑民交叉的诸多法律适用问题的代理意见。
康达律师将一如既往地秉持勤勉尽责、严谨的服务素养,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全方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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