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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律师代理的某公司技术总监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委托人自2014年入职某消防集团,担任集团产品研发检测中心总监(技术总监)。2022年3月至2022年11月,涉案公司使用主要组分(磷酸二氢氨和硫酸铵)含量总和小于90%的不合格干粉灭火剂生产灭火器60余万具,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

2023年7月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将董事长王某某及6名高管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策略】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阅卷,全面仔细地分析案情。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若在审判阶段做无罪辩护的难度极大,必须要把工作重心前置到审查起诉阶段。

我所律师将委托人在整个案件中的行为逐一剖析并进行对比印证,发现本案认定委托人构成犯罪证据不足,辩护人判断本案有办成“无罪”案件的条件。首先,委托人没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本案证据只能证明其知晓公司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无法证明其参与实施或帮助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其次,委托人与其他同案人员也没有共同的犯意。公司内设有多个部门,除了董事长、董事长助理(分管涉案公司业务)、总裁外,生产部、采购部、销售部、技术部均不同程度参与。但技术部已查明的行为仅是进行技术申报及灭火实验,且委托人有明确反对过生产伪劣产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委托人仅是“知情不举”。

基于此,辩护人制定了争取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策略。

【辩护过程】
在多次沟通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认定委托人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提交了法律意见书,检察院于2024年1月30日决定将全案退回补充侦查。同年2月2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辩护人再次约见承办检察官,再次提交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提出:“同案人员供述相互矛盾,需要进一步查证委托人是否有犯罪故意、要求对证人证言中关于委托人的相关事实再次核实、对于已查实的其他同案人员与委托人可以分案处理。”承办检察官采纳了辩护意见,将委托人与其他5名高管的案件进行分案处理,对董事长王某某及其他高管分别提起公诉(一审判处王某某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委托人的案件单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根据二次补充侦查的证据,公诉机关认定本案委托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4年7月4日,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案代理律师
费龙洋 王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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